刑事诉讼法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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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一)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二)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三)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四)简易程序的重要特征是程序的简化。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5.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一)有适格的自诉人(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渎职犯罪案件:(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9.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1)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而作,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只直接针对诉讼行为;(2)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3)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则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4)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有一个,而一个案件中则可以形成多个生效裁定。(5)上诉或抗诉的期限不同:判决是10日,裁定是5日。10.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1)在案发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对受理机关作出不立案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2)对用于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3)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依司法机关安排,对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辩论。(4)对正在犯罪或通缉犯或越狱犯、正被追捕的人有权扭送。(5)对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不服的,有权申诉。对不起诉的,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责任。(6)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例1.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法院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请回答: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答: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问: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2)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3)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4)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5)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6)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7)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8)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1)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2)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4.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4.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答:1、1个月。补充侦查一共包括两种,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不管是哪一种,补充侦查的时间都最长是一个月,次数最多为两次。2、可以。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满后生效。4、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他对一审未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5,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3)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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