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解读2015-4-18•2015年4月1日开始,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实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北京市住建委第一次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原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适应北京市实际条件的工程竣工验收指导性文件。•该文件在住建部验收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工程验收中政府部门的管理权责、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竣工验收的组织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所应必须提交的各类文件要求、各项工作的时限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前所应进行的各专项验收工作。•总体该管理办法的提出,使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更加清晰,各项资料的要求更加明确,政府办公更加透明化。•该文件的详细解读如下。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管理范围2015年4月1日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各级政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竣工验收前须完成工作施工单位自检,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有文件对预验收无要求,在实际执行中,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再通知监督站进行正式验收原有文件未提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实际执行中,未提前单独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代表该批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竣工验收前须完成工作注意事项•1、施工单位所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须有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须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2、监理单位所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3、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原有文件中只要求这些文件审核签字,且施工单位所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不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采购信息备案资料,并取得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文件;•(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七)工程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八)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的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九)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已在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专项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十)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已按分期建设方案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十一)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验收合格;•(十二)建设单位已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识;•(十三)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部分明确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规划、节能和档案验收,同时针对北京市特点,应完成采购信息备案、无障碍设施验收、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绿化工程验收,并设置永久性标识。但是对于北京市特有的几项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须提供何种证明文件,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须待建委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监督站现场验收,验收组达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致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督站5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中特有的文件明确提出监督报告形成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相关要求•验收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为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相关要求•竣工现场验收流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6.相关附件:•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文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该条要求,建委可能会将管理办法中约定应在竣工验收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的专项验收工作提前到该节点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后面说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相关要求•监督站部分:•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验收单位确定了项目分批次进行竣工验收的依据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工作•本部分全部为新增内容,原有文件中并没有相应的说明,北京市建委将原来部分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专项验收(如消防、电梯等)、原来未明确时间节点的专项验收(如人防、环境等)、原来未强调应进行的专项验收(如通信、有线电视等)和物业查验交接的完成时间节点放宽到了交付使用前。•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交付使用前,建委并没有相应的检查节点,故该部分工作,可能会提前到工程竣工验收前强制要求完成,具体还应以建委的实际执行尺度为准,且管理办法中通信等专项验收应该如何体现,合格文件的形式等还有待具体规定。•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要求如下: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2.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3.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查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聘请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确认意见。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