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雨污水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常州市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室外工程发包方(甲方):常州市遥观建湖建筑有限公司(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室外工程项目部承包方(乙方):年月日2室外雨污水井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括1、工程概括:常州市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室外雨污水井及道路工程2、工程地点:剑马路以北、常和璐以东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甲方指定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1雨污水井砌筑、内外粉刷,井盖安装等。2砼地面安装模板及砼地面浇筑振捣、打磨压光、压缝(扫毛)及伸缩缝的切割等。第三条:承包方式及范围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所有材料场内运输、包工具(手推车、振动棒、搅拌机、打夯机、水泵、磨光机、施工用电时所需电线、四轮运输车等各种大小工具)包保修等一切工作。3工程承包范围:雨污水井、道路(注:因对现承包人施工能力不是太了解,先暂定部分施工内容:雨污水井,其确定有足够的施工能力后将道路浇筑全部分交乙方承包施工)第四条:合同工期1、合同工期:暂定工作日(含以上承包范围全部内容)。2、本工程开工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竣工以验收通过日期为准,并以此为工期截止时间(工期从开工之日算起)。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等满足甲方对本工程工期的要求。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大雨)而影响工程进度的。(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工期顺延。以上引起的工期顺延,乙方在后续工期安排中,应采取积极措施追赶工期,保证施工质量,不得影响合同工期和验收交付使用时间。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3.严格按图施工,未经甲方和设计单位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降低施4工工艺、工序要求标准;第六条:合同价格与结算方式1、合同价格为各项价包干:雨污水井元/块砖(包括内外粉刷),地坪浇筑元/平米,本合同价款为一次性包干结算价,包含工程施工费、安全措施费、社会保险费等以及工程承包方式内的全部内容。2、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工程款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2)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设定结算点,工程款于工程结束后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施工中甲方只按元/人/天的标准,代发放工人生活费。(每月一次)(3)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将工程结算书报送甲方审查。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5内审查完成并提出审核意见,乙方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5内提出反馈意见、乙方延期报审结算的,甲方审核时间顺延,其相应的工程款同时顺延支付。(4)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同意后30日内,甲方支付工程结算造价(双方确认后的工程造价)的75%(同时扣除已代发放的生活费),剩余25%(除去保修金外),半年内支付。预留5%余款作为保修金待合同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无质量缺陷和履行保修责任后按合同无息返还给乙方。第七条:工程管理条例1、本工程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对外转包或者分包。52、乙方承诺单独承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按期验收,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3、乙方应服从甲方总工程部的现场协调和安全文明管理。第八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如有不可预见的市政管线(如自来水、天然气、地缆线等)影响施工时,甲方负责协调施工产权单位动迁管线,同时工期顺延。2.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的统一安排调配及机械调配,及现场原材料的供给3.负责工程款及生活费的按期支付。(二)乙方义务: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所有施工用原材料、机械(挖土机、压路机)定要提前一天申请,同时严格控制使用频率,减低生产成本。3.乙方自负食宿安排,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负责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含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4.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乙方负责产品的成品保管,如因保管不当或者施工不善造成的损坏,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5.本工程应配备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满足工程管理及6施工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给予更换或增加,并且要求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6.乙方委派作为技术负责人,须有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其间的施工质量、安全责任。7.服从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按时参加现场例会。8.在进度、质量、内业资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服从甲方。第九条:工程保修与责任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使用之日起壹年。2.质量保证期责任:乙方在质保期内若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维修。乙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当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以上费用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条:其他条款: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更不能中途加价或退场。乙方违反以上合同规定,甲方经核查属实将不予结算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款,并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和阶段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乙方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天的违约赔偿金支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3)乙方违反国家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4)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5)如乙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分包,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退场后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按50%结算,乙方不得有任何异意。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各项内容执行完毕后终止。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均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一致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签约时间: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