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民商分立:法、德、日等。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thecivillaw——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事财产关系: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二)民事人身关系: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2(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背景: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廷财务大臣和大法官,另有来自君士坦丁堡等地的16名专家组成一个法典编篡委员会编成。《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篡》、《查士丁尼新律》(收录了查士丁尼皇帝新律180余件而成,565年出版)(二)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1世纪末发现《学说汇篆》至资产阶级革命达到高潮。1.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法学阶梯》为蓝本,收民法分为人、物、财产取得三大卷。2.1896年德国民法典制定。以《学说汇篡》为蓝本,收民法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法、继承法五编。较之法国民法更科学、完善。3.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最大特点在于开辟民商合一之后体例,即将公司、票据、劳动等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畴。五.民法和民法学的体系(一)我国民法的立法体系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干3.《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为特别法(二)民法学的体系:即民法学的内容结构、以民法的内容为基础。1.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等。2.物权3.债券4.知识产权5.人身权6.亲属7.继承权8.民事责任五.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2.公私法划分意义:通过确立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平等原则,排斥公权力的肆意干预,保证私人财产的安全、私生活的安宁、人权的实现。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缺少民法文化的民族——农村土地的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正是民法意思自治理念缺失的体现,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目的在于规定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尊重,为人实现自己提供保障。民法的本质目的是在为商品社会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自由作一勾画,所以民法的使命在于宣布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权利的本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自由等。民法为什么是以为权利为本位?人是为着一定的利益、自由而活、而不是为了他人而活,所以权利是首要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是获得权利的条件,权利是目的。二者之间并不是没有地位之分的。3(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确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2.民法确立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确立的财产权制度体系是市场活动的目标六.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体现:(一)民法与商法1.什么是商法?(1)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2)形成原因:.中世纪欧洲发达的商业活动;教会法对商业活动的抑制;商人为保障正常商业活动、维护自身利益、制定自治商业规则、处理商事纠纷,于是商业出现2.民商统一与分立之争论(二)民法与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付给报酬。1.劳动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2.劳动法单独立法的原因:由于劳资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在双方关系、劳动者无法依。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更获得应有的权利,于是国家强制干预。我认为劳动法更宜认定为经济法的性质,不论其产生的背景、对象、调整方式皆符合经济法的特点。3.劳动法不同于民法:(1)前者多位强制性的,体现国家干预、对弱者(同工同酬、休息权、社会保障等)的保护,后者主要是任意性的,贯彻意义自治。(2)前者又行政执法部门,后者没有。(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把婚姻家庭法独立民法而立法,但我认为如此一来民法中身份关系的一块则几乎没有了。七.民法的渊源(不讲)(一)直接渊源:制定法——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二)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我国最典型的体现习惯法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是合同法,该法6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农贸市场,购买农贸产品都习惯由卖方提供包装袋。假如你去买米的时候,在归途中,米袋子由于不结实并破裂,米洒了一地,这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首先,双方都没有规定由谁提供包装,其次也没有法律规定由买卖一方提供包装。这时依据习惯是恰当的。这时你可以把习惯当成法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把习惯的做法当成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后者是事实问题,在前者是法律问题。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是集中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高度抽象,内容不确定),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效力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1.是高度抽象的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完全确定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具有普遍效力二.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立法:统摄民法典和其他民事立法(二)指导、约束审判和民事行为:在十七、八世纪资产者革命成功后目的尤为明显,其目的旨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以至完全背离法律之基本目的。(三)克服成文法之局限,弥补民法漏洞4《法律的训诫》:老太太立遗嘱的案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世界(社会)是无限的。作为人类理性之体现的法律也不能反映社会之全部,于是法律必然有漏洞。(这大概是十七、八世纪的法学家、政治家没想到的)“罪刑法定”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第二节各基本原则内容一、平等原则——是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石1.在民事交往中所有主体之间无隶属关系(无内在隶属关系)2.在民事交往中,所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外在地位平等)3.所有主体的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二、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完全等同于“自愿”,其内容更广,包括对自己的一切民事权利的处分,而“自愿”主要体现在与他人达成契约时。(一)文化意义:(1)是人追求自由的法律保障,不受他人肆意干预是人的天性(2)人总是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其考虑是最周全的。(3)意思自治是宪法上人民主权原则的文化基础(二)内容:1.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关系2.决定交易对象、条件、方式3.自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三、公平原则1.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对等2.特殊体现:(即除对所有民事行为的指导外,兼特别适用于下列领域)(1)情势变更制度(2)显失公平制度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1.善意:对他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2.诚实:不欺诈。3.信用:恪守当事人之间约定,严格履行自己义务。《民法学》(江平主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被理解为立法者用以排斥任何非道德的、不应当的行为。徐国栋认为诚信原则要平衡二对利益关系:(1)尊重别人利益,对他人利益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尊重社会或第三人利益,不以损害该利益为目的与公平原则的区别:公平原则是从结果评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诚信原则是从主观上评价因此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要件:(1)以损害他人或给他带来不便为目的——主观上(2)损人不利己或利己很少——客观上历史脉络:(1)罗马法——行使自己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2)资本主义早期:针对封建时代对人性和私人财产的践踏,提出私权神圣;(3)二十世纪初期:社会本位抬头。理论基础:法律赋予权利不是要让权利主体享有绝对的、无限的支配力,而是要让权利主体能享受权利客体带来的利益。假如行使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其中的利益,而是给别人带来不便,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基本目的。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作业:联系民法基本原则与宪法上的平等、主权在民理念,说明民法文化对宪政文化的影响。5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述:(一)概念: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是对私权的保护3.主体间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不同等行政关系,或国家与公民之外的其他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方法的意义:1.是民事立法方法:即将民事关系抽象化、系统化2.是民事研究方法:民法学主要研究各种民事关系,即各种民事关系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3.是适用民事法律的重要保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主体:能参加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法学院是主体吗?宠物狗是吗?)(二)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是联系主体的纽带。物——物权关系客体;行为——债权关系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人身利益——人身关系客体(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