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颁布日期】2001.05.24【实施日期】2001.05.24【颁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办字[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规、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管理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在开展预评价的工作中,建设项目法人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预评价机构承担预评价项目,积极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鼓励预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预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四、已获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的预评价机构,要强化质量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的评价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能力,按照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标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要认真贯彻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五、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