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hinaOrganicFoodCertificationCenterGB/T19630.3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两个基本概念标识认证标志3.1标识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书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产品上\包装上\标签上\说明材料上的标示3.2认证标志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认证标志4标识通则4.1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如《商标法》、《消费品使用说明》、《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2“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GB/T19630.1、GB/T19630.2和GB/T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4标识通则有机肥、有机玻璃、有机氮4.3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4.4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4标识通则4.5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4标识通则4.6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7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有机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标识。4标识通则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有机产品,也必须按我国有关的认证法规和GB/T19630《有机产品》系列标准的要求对该产品进行认证,其有机产品标识也应该符合我国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国外有机法规或标准以及按国外购货商合同要求,生产或认证的出口产品,可以根据出口国或合同订购者的有机标识要求进行产品标识。但如果这些有机产品同时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其标识与销售也应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5.1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5产品的标识要求只有最终通过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二字才可加在产品名称的前边。只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就必须要加贴国家的有机产品标志,同时还要标注认证机构的标志或名称,以区别于其它认证机构。5.2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5产品的标识要求5.3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5产品的标识要求5.2,5.3条款主要是对有机加工产品中的有机配料做出了规定,即有机加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全部配料中,有机配料的比例必须大于等于95%,才能被认定为有机产品。无论是有机产品还是有机转换产品,要求都是相同的。5.4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5产品的标识要求80%有机山杏生产果汁5.5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5产品的标识要求5.4.,5.5条款对有机配料占70%--95%的有机加工产品的标注方法及内容做出了规定。由于有机配料占全部配料的比例相对低,故不能被称作“有机产品”,而只能称为“有机配料生产”。同时应将有机配料所占全部配料的百分比标注出来。这类产品上或包装上不能标注有机产品标志。5.6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5产品的标识要求5.7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5产品的标识要求5.6,5.7条款对有机配料低于70%的加工产品的标注方法做出了规定。即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对获得有机认证的配料进行文字标注。同时还应将该配料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数标注出来。不应将该配料在产品或包装上做特别突出的标注,以免误导消费者。《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6.1对于固体形式的有机产品6.2对于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6.3对于包含固体和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100和食盐)产品总重量(不包括水量(不包括水和食盐)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重有机配料百分比%100和食盐)产品总体积(不包括水积(不包括水和食盐)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体有机配料百分比%100和食盐)产品总重量(不包括水量(不包括水和食盐)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重有机配料百分比6.4有机配料的百分比均应四舍五入取整。6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例如生产一种有机果汁蜂蜜饮品,生产者将7%有机浓缩果汁加入13%有机蜂蜜、1%常规白糖和79%水制成,那么它的有机配料百分比只计算浓缩果汁(7%)、蜂蜜(13%)和常规白糖(1%)中的有机产品的百分比,即该有机果汁蜂蜜饮品中有机配料的百分比为95.2%,根据标准要求将结果四舍五入后,有机配料百分比为95%。对于由浓缩物经重新组合制成的,应在配料和产品成品浓缩物的基础上计算其有机配料的百分比。7.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应的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7.2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图2所示。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图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图2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外围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三部分组成。外围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中间的种子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周围线条象征环形的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Organic”。国家有机产品标志释义7.3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由各认证机构印制国家标志。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7.4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8.1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8.2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该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8.3认证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者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8认证机构标识9.1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9销售要求销售作为有机产品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何在销售过程中不破坏有机产品的完整性?本条款规定了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该采取的三项基本要求,即:不许与非有机产品混放;不许与标准中规定的不能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销售全过程记录。根据每个销售者、销售现场的情况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措施来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如固定的容器,在容器上有明显标识等。9.2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9销售要求9.3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9.4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9.5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9.6不符合GB/T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9销售要求销售者在索取了认证证书的同时,要通过电话查询认证机构或有关部门以验证证书的真假,在确认证书合格的前提下保留证书复印件。在销售有机产品的地方,应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放在显著的位置,以便消费者看清。销售有机产品应设专柜,且有机专柜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应有明显的划分,并应确保有机产品不会受到其他产品的影响。有机销售专柜应放有有机证书复印件。以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我国现行对有机产品认证、流通、标识、监督管理的强制性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章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有机产品标志在使用中的具体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刷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在证书限定的产品、数量内使用,不能超范围、超量使用;获证企业必须要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有机产品国家标志;国家标志也可同时印制在产品包装上,但加贴是必须的。第三十条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应当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标志实际使用中应注意的方面中绿华夏标志国家标志使用手续:——签订标志使用合同——提交标志使用包装设计稿中绿华夏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和《有机食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明确规定了中绿华夏标志的使用要求。中绿华夏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要求印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方式方形包装圆形包装规范使用举例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不规范使用举例使用手续:证书制作完毕后,中心将《证书》、《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防伪标志订单》寄发给企业;申请企业根据证书批准产量、产品包装规格估算所需订购国家标志量并将订单传真至中心;中心对订单进行审核、确认、盖单后,传真至防伪标志印制单位;申请企业付清相关费用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