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黄执中--对辩论与辩论方式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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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辩论与辩论比赛」一文,初载于一九六六年的《时与潮》第二一六期,作者刘福增,台大哲学系教授,师事于殷海光,主授逻辑、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由于本文有许多观念相当具代表性,而且我对「社会专业人士是如何理解辩论」一直很感兴趣,因此特别将此文转载如下,并附讨论于后。然要强调,这毕竟是一篇多年前的文章,故辩论圈日后理论的进展,自非刘老师当年所能料想。评论本文,非但并无贬意,我们身为圈内后辈,更应感谢老师曾对辩论的关心。。。。。。。。。。。。。辩论与辩论比赛开放社会的最重要特征是让每一个人尽情的张开嘴来说话。在开放社会里,一个撒布「谬论」的人,跟一个传播「真理」的人,有同等张嘴说话的机会。我是开放社会的信仰者,我也是开放社会的鼓吹者。学校里每次学生举办演讲比赛或辩论比赛,邀我当评判时,我都十分愿意参加。这个学期先后已参加了三次台大学生社团举办的辩论比赛的评判。每次比赛完毕后,不少同学要我发表意见。但因时间关系,每次只能零零星星跟他们说一些。现在我想将几次评判看到的一些问题,做个比较详细的讨论。这个讨论或许能给对辩论比赛有兴趣的人一些帮助。首先我们来谈辩论题目的选择和制作的问题。从一方面来看,辩论比赛的题目跟普通演讲比赛和写作比赛一样,最好要适合参辩者的学识与经验的程度,题意要清楚明晰,并且最好能吸引听众。但从另一方面看,辩论比赛的题目跟普通演讲比赛或写作比赛有很不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辩论比赛的题目所具有的特色。这个特色平常都不为大家所注意。因此,常常有很不理想的题目出现。在辩论比赛上,通常辩论双方的主张是要对立的。所谓对立,就是说双方的主张不能同真。从逻辑的观点看,A与B两叙述不能同真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A与B彼此矛盾(contradictory);另一种是A与B彼此不一致(inconsistent)。所谓A与B彼此矛盾是说,A与B不能同真,同时也不能同假。假如,「现在我很喜欢阿兰」和「现在我不喜欢阿兰」便是两句相矛盾的话。所谓A与B彼此不一致是说,A与B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例如,「我昨天十二点到高雄去了」与「我昨天十二点到基隆去了」,便是两句不一致的话。老师这一段对于矛盾的例子,可能是举错了。因为「喜欢」和「不喜欢」这两个类项,并不能穷尽「现在我对阿兰的感觉」,所以这两个叙述是属于不能同为真,但可以同为假的(也就是彼此不一致)。例如,现在我也可以是对阿兰漠不关心(所以既非喜欢也非不喜欢)。若再仔细想想,我们还会发现「很喜欢阿兰」和「不喜欢阿兰」这两个叙述,甚至也可以是同为真的……毕竟爱恨交织,本来就是人之常情。所以,要想在人情人性这个领域里动用逻辑,真的是很麻烦。而要举矛盾的例子,可以「死刑是否应废除」为例,因为「废除」与「不废除」,是可以穷尽「死刑在法律上的存在状态」的,故这两个叙述既不能同为真,也无法同为假。。。。。。。。。。。。。在辩论比赛的题目里,双方的主张最好互为矛盾。因为如果双方的主张(即结论)互为矛盾,则双方的主张只能一真一假,而双方的对立容易显出来。这样,辩论起来不但可以针锋相对,而且胜负比较容易看出。同时在构作论据时可以减少很多牵强附会的地方。如果我们不选择双方的主张互为矛盾的题目,至少也应该选择不一致的题目。不然,如果选择可以一致的题目,即双方的主张可以同真,则双方的对立性不容易显出来。结果辩论起来,不是不分胜负(因两者可同时成立),便是双方的结论不明显。例如,上次台大建言社举办的校内辩论比赛中,有个题目是「实践勿忘在莒运动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应该孰先?」这个题目中辩论双方所应持的主张不但显不出矛盾,而且也显不出不一致。因为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可以并行不悖。难怪辩论完毕后,有一位老先生上台批评说,双方真是打个「混战」。我个人也有同样的感觉。像这样的题目,充其量只能当作演讲或写作比赛的题目,而不适合当作辩论比赛的题目。在上述同一次比赛中,另外一个题目「个人与团体孰重?」其缺点与上一个一样。这里的问题,可以简单分为两个层次:一、在「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应该孰先」和「个人与团体孰重」这两个辩题中,正反双方的主张是不是真的没有矛盾或不一致?二、若题目真的没有矛盾或不一致,是不是就不能产生辩论(因两方的主张可同时成立)?而如果依旧要辩论,那这种辩论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老师之所以会觉得在讨论「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应该孰先?」或「个人与团体孰重?」时,题目并没有矛盾或不一致的理由,是因为其正反双方的主张可以「并行不悖」。不过,这里所说的「并行不悖」是什么意思,老师没有解释。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种假设……假设一,老师所谓的「并行不悖」,是指「心理建设优先」与「实际行动优先」这两种状况同时都有在发生。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心理重于行动,有些人是行动重于心理,所以老师才会认为是并行不悖。但上述的并行不悖,是源于老师把辩题中孰先孰重的判断,误解为「是否存在此一现象」,而非「该不该存在此一现象」,这两者一为实然,一为应然,概念是不同的。比方说,学校里有些学生重课业,有些学生重社团,所以从「有没有」的角度来看,重课业的行为与重社团的行为,是个可以在校园中同时存在的,两个不矛盾的现象;但如果从「该不该」的角度来看,重课业的行为与重社团的行为,显然就是个无法在内心同时存在的,两个有矛盾的取舍了。喔,你可别说这两者在应该的程度上,可以「完完全全等同」,因为在价值上,这是不可能的──对此,后面我会仔细解释。好,继续再谈假设二。另一种可能是,老师所谓的并行不悖,其实是指「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这两者之间的重要性并没有既定且绝对的排序。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时候是心理建设优先,有些时候是实际行动优先,所以老师才会认为是并行不悖。但上述所持的观点,乃是属于辩论的古典理论。在古典理论中,辩论的目的是发现真实──他们认为世间的答案,是被误解、混乱或无知所隐藏,所以辩者的工作,便是利用逻辑、推论与证据,使「被隐藏者得显现」。然在近代理论中,辩论的目的已不只是消极的发现,而更是积极的去建构真实──由于认为真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而是互为主观的结果,故辩者的工作,便是创造观点、联系认同,使「未信者生信,已信者正信」。所以,正因为辩题中孰先孰重的判断,是一个「等待被建立」的判断,所以在辩题持平的考虑下,「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这两者,在其性质上本来就应该「都可以很重要」──而老师所质疑的并行不悖(也就是两者间的重要性并没有既定且绝对的排序),其实正是题目持平的象征。。。。。。。。。。。。。在辩论的过程中,参辩者所努力的,无非是要把己方的主张和见解说给他方和听众,并希望折服他们。同时要攻击他方的论点,使人相信他方所说不能成立。那末,要如何才能达成这个目的呢?这就要做到:「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了。我们先谈以理服人。以理服人,这是辩论的最低要求。通常在评分表上所看到的「立论」「论据」或「分析力」,等这些栏上所要求的,究是要以理服人。那末,要怎样以理服人呢?为说明此点,我们来分析辩论比赛中双方辩论所呈现的结构。在一个辩论会上辩论双方都有他们各自的「主张」。这个主张就是辩论题目中所出现的论断。例如,在「中学生可否谈恋爱」这个辩论题目上,一方的主张是「中学生可以谈恋爱」,另一方的主张是「中学生不可以谈恋爱」。无论辩论的哪一方,他们在辩论中所要进行的工作,无非是提出种种理由来辩说己方的主张是对的,他方的主张是错的。这种工作,借用逻辑的话来说就是论证。双方的主张,就是他们各自的「结论」。双方所提出的各种理由,就是他们的论证的前提。他们的演辩就是在推衍、推论或说明。我们可以发现,在辩论中双方的论证工作是双重的。他们一方面要建设己方的论证,另一方面还要破坏他方的论证。那末,他们要怎样进行这种双重的工作呢?在这里我们只想讨论其中一个,即怎样破坏他方的论证。相信聪明的读者,能从这里找到另外一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要怎样破坏他方的论证呢?第一、指出他方前提为假。逻辑的研究告诉我们,一个论证的前提若假,则我们无法藉此论证知道结论到底是真还是假。既然不知道结论是真还是假,那末这个前提便失去其证据力或支持力。例如,前次台大健言社举办的校内辩论比赛中,有个题目是「都市生活与乡村生活孰优?」其中有一个主张乡村生活为优的,曾提出这样的前提。因为住在都市里的人向慕乡村生活,所以常要成群结队到郊外或乡村去游玩,例如以前那次「阳明山小学生大车祸」,就是为向慕乡村的景色才从都市跑到阳明山去的。后来另一方的演辩者就指出,那次车祸所载的小学生根本是从乡下来的。这便是指出他方的前提为假的例子。在通常情况下为把握时间,只要能清楚地说出某前提为假即行,而不必多做说明。。。。。。。。。。。。。在最后这段中,老师的结论是对的,但观念却是错的。首先我们得弄清楚,在老师所提出的案例中,主张乡村生活为优的一方之所以会提出「阳明山大车祸」,他们究竟要是拿来当论证的「前提」(也就是藉此案推导出某一结论的成立)?还是「例证」(也就是藉此案强化某一主张的内容)?如果是前者,则前提为假,结论自然为假──但如果是后者,那么一个错误的例证,后果究竟有多严重?我们能不能据此推导出该主张为假?对此,我觉得老师在这一段的例子,好像又举错了(摊手)。因为如果要把「阳明山大车祸的学生都是从都市来的」当前提,把「都市里的人常到郊外游玩,是因为向慕乡村生活」当结论,那么写出来的三段式就会变成這個模樣:大前提:阳明山大车祸的学生之所以到阳明山,是因为向慕乡村生活。小前提:阳明山大车祸的学生都是从都市来的。结论:都市里的人到郊外游玩,是因为向慕乡村生活。很明显的,无论老师所言的小前提是否为假(学生其实来自乡下),这个三段式本身就是错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主张乡村生活为优的一方在提出「阳明山大车祸」时,其目的不是论证,而是要为其主张(都市人向慕乡村生活)找个例证。而某一错误的举例即便有损该方之威信与气势,但只要其主张合理(至于为何合理就要再研究了),攻击例证其实除了现场效果之外,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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