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企业所得税新减税政策解读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创业投资企业减税政策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文件: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2.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政策出台背景: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政策内容01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居民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75%75%50%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规定03.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030102030401企业自主评价02科技部门审核03公示04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后续管理03编号撤销:明确了六种情况,可由科技部门撤销年度登记编号并公告。科技型中小企业后续管理两大环节更新信息: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编号一年一变更,每年不一样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国科发政[2017]115号(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18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解读: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加计75%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可享受加计75%的优惠政策。解读:明确了《通知》与《评价办法》的衔接按照《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由此,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❶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❷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❸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18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解读: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优惠备案时,应将其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栏次即可。实行备案管理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解读:享受《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能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确认并取得登记编号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相应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18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解读:《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税收优惠管理规定04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享受税收优惠管理规定04查账征收企业可以享受VS核定征收企业无法享受查账核定享受税收优惠管理规定04设立研发费辅助账、年度填报《研发费辅助账汇总表》、所得税申报《研发费用归集表》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讲解2017年6月2/3政策文件—财税〔2017〕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具体操作—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注意: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源头: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7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甲公司乙公司创业投资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1000万满两年的当年(2011年10月)1000*70%=700万抵扣从甲公司2011年的年应税所得额优惠政策出台背景00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沿着健康的轨道蓬勃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财税〔2017〕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无时间限制(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以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