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部署开展《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专项执法行动为深入推动全省工矿商贸行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近日,省局印发通知,自2018年10月起,在全省安监系统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省政府“2号令”专项执法行动。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目的是通过严格检查省政府2号令在企业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不按省政府2号令有关要求落实“双控”责任、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等违法行为,尽快形成“严管重罚”的执法高压态势,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双控”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一个台账、四个清单”。一是执法要严格。二是曝光要及时。。三是效果要评价。四是拖沓要问责。《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2018-10-23发布省安监局召开省政府2号令专项执法行动视频动员会10月24日上午,省局召开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第2号令,在全省安监系统部署开展“2号令”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行动。会议由省安监局党组成员、省监察总队长解西斌主持,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文玲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宋文玲要求,建立并落实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控”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全省上下持续不懈的努力,需要全系统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进行推动和督促,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2018-10-24召开省安监局召开省政府2号令专项执法行动视频动员会一是执法队走到哪里、宣贯活动就要延伸到哪里。通过层层动员、反复宣贯,既要充分体现各级政府和部门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2号令”、扎实推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实现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坚定决心;更要让企业切实感受到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是愿意不愿意、想干不想干,而是必须干、马上干的事情,进而成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二是隐患问题发现几条,就要处罚几条。对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2号令”中有标准、有要求、有罚条,全系统上下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严格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10个方面检查内容、全省不少于16000家的执法检查企业数量,应查尽查、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应罚尽罚。对不按要求落实“双控”责任、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上限处罚,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提高认识、真正重视,做到主动作为、自觉履责,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2号令有关规定和要求。《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2018-10-24召开省安监局召开省政府2号令专项执法行动视频动员会三是反面典型发现多少,就要公开曝光多少。对省政府“2号令”学习不到位、推进不积极、执法不严格的市县,省局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企业对落实省政府“2号令”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特别是不学习、不宣贯、不落实的典型案件,各级要集中查办、严厉处罚。每个市县、每个阶段都要选择至少3个典型案例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从而督促各行业企业严格落实省政府“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风险辨识管控上下功夫,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出实招,在安全防范措施上见成效。四是问题出在哪一级,追责问责就要落实到哪一级。要将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各地、省局各处执法年活动效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执法考核项目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定期收集情况,对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的,专项执法行动不积极、不认真的,要视情节进行警示约谈和集中执法;对进展迟缓、屡促不改,特别是图形式、走过场的,一律追责问责。《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2018-10-24召开省安监局召开省政府2号令专项执法行动视频动员会宋文玲强调,要从严从实,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那些不按要求建立清单、辨识风险、加强管控的企业,一定要从重从快、从严从实,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处罚的严厉处罚,该关停的一律关停,绝不心慈手软;对不严格执法、不依法处罚的地方和部门,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严肃问责,绝不讲究情面;对干扰执法、阻碍执法的人,无论涉及到谁,一律通报纪委和组织部门严肃追责。《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2018-10-24召开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检查表1-10项为省政府2号令第24/25/26/27条规定内容,11-14项为第4/13条规定内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检查方法:查汇总表和逐级检查情况,抽查1个场所1个岗位,突出企业安全重点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1.1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情况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标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风险管控信息台账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1、是否逐级由岗位、班组、车间、部门、厂级等开展工作;2、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中是否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要素。检查方法:查汇总表和逐级检查情况,抽查1个场所1个岗位,突出企业安全重点1《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1.2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建立情况检查标准:未建立隐患治《规定》第十六隐患治理信息台账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1、是否逐级由岗位、班组、车间、部门、厂级等开展工作;2、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清单)中是否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要素。检查方法:查汇总表和逐级检查情况,抽查1个场所1个岗位印证落实情况理信息台账条第二款检查标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1、是否分层级划分风险因素评估单元,是否分层级逐级进行辨识;2、辨识内容是否全面?内容包括:2.1开展风险全未开展全面辨识风险管控信息台账2《规定》第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面辨识情况(1)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2)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3)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4)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5)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6)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3、辨识后的风险是否按重大、较大、一般、低确定了风险等级,尤其注意是否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容易造成事故的风险确定为重大风险;4、风险辨识周期(本次检查不涉及),20180701-20210630期间,所有企业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面辨识。20210701以后,高危每年,其它每3年组长开展1次全面辨识。检查方法:查专项辨识资料,抽查专项辨识的场所或岗位检查标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1、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开展专项辨识;2.2开展风险专2、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是否开展未开展专项辨《规定》第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项辨识情况专项辨识;识第二款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开展专项辨识;4、开展专项辨识后是否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方法:重点检查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标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1、是否按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管控重点是否落实管3.1制定风险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未制定风险管《规定》第十二条风险管控信息台账3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控措施的情况2、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控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根据辨识情况及时修订管控措施;3、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方法:重点检查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标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1、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2、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根据辨识情况及时修订管控方案;3、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3.2制定风险管未制定风险管《规定》第十二控方案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控方案的情况检查方法:检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资料,到现场印证评估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4.1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情况检查标准:未开展风险管《规定》第十二控动态评估条4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1、是否每年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2、是否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3、评估结果的应用情况。检查方法:检查档案资料,重点查主要责任人和安管人员履职情况检查标准:1、是否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2、是否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内容包括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5.1开展隐患排未开展隐患排《规定》第十七事故隐患排查清单5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查情况查条3、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定期排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安全管理人员每旬、车间每周、班组每日开展排查。排查内容:(1)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3)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4、是否按要求开展专项排查:(1)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2)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3)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6)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5、隐患排查是否全面?(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2)设备设施、技术、工艺、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3)是否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其它能够造成事故的因素。检查方法:检查档案资料,重点查主要责任人和安管人员履职情况检查标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5.2确定隐患等是否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将排查出的隐患确定为未确定隐患等《规定》第十七隐患治理信息台账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级的情况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级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总局16号令)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检查方法:重点检查档案资料,查看企业自身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到现场印证整改是否到位,要突出企业安全重点。检查标准:1、是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2、整改方案要素是否齐全?内容包括:(1)治理的隐患清单;《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6.1隐患整改方未按规定制定《规定》第十九隐患整改方案条(2)治理的标准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案制定情况(3)治理的方法和措施;(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6(5)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6)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