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登记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制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企业性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安全员职称、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人职称(职务)审核人职称(职务)针对工程特点拟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附页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哪一级制定?哪一年执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分册情况有(无)上年审验结果上年事故情况本工程使用外包工情况和采取的管理措施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本工程创建文明工地目标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十日内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填表登记(具体由项目部负责填写)。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备案登记表后,应在封面盖备案登记专用章后,退回施工企业两份,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对该工程进行安全评价。3.此表一式三份,盖备案登记专用章后生效。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各执一份。企业自审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监督机构安全评价本工程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本工程安全情况(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语:(盖章)年月日《建筑法》中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内容一、建设单位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二、设计单位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三、施工企业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