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体会《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以下简称《改组》)是列宁在晚年(1923年1月)写给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建议信。列宁从思想、组织和制度等方面入手,做出了对工农检察院工作制度建设的设想。这些理论和实践对于我们今天的党的纪律建设工作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一、对改革俄共(布)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思想《改组》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监察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并,建立一个强大而高效的最高监察机关。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建议对工农检察院进行了改组,成立了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的最高监察机关(类似中央纪委与最高检察院的合署办公形式),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兼任工农检察院最高检察长。工农检察院直接处于俄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二是精简原工农检察院人员数量,提高新监察委员会中工农委员数量。三是对新中央监察委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列宁强调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一定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2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二、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启示意义列宁在《改组》一文中,希望把俄共将党内外的监督、检查机构合并,一方面可以让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这些要求,对于当今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依然有借鉴作用,特别是提出的三个方面的建议,与今天我们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关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加强党内外监督,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后,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3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这些要求,正是列宁晚年时期建党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