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解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以立法方式推动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2006年11月6日,信息产业部又颁布了三个配套标准,至此,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实施进入“实战”阶段。并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对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限制与禁止,即RoHS。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中国RoHS;●中国RoHS的核心任务是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化,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笨(PBB)、多溴二笨醚(PBDE)是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大量使用、已经被现代科学证明是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具有破坏作用的物质,实施RoHS措施是保护环境和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需要;●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化的作用是从总量上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与减量化是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基础性工作。实现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通过立法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纳入行业管理,长期化、法制化电子信息产业行业管理与时俱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纳入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要依法行政;立法将推动行业管理的法制化,从而实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法制化。积极应对欧盟RoHS指令RoHS:源于欧盟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欧盟RoHS是电子电气设备的污染控制;欧盟RoHS指令由来已久;1996年,欧盟出台了关于《欧盟废物管理战略》(《欧盟废物管理政策》),欧盟关于RoHS的工作开始起步;欧盟RoHS指令的出台,表明欧盟关于RoHS的管理已经成熟;RoHS是世界趋势、国际潮流,中国IT产业必须紧跟。中国开展RoHS是对欧盟RoHS的积极的呼应;如果我们不抓RoHS,我们将失去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竞争力。管理办法特点《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法规。共7个部门推行: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共配套3个标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3-2006)标准介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11364-2006)标准介绍。《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SJ/T11365-2006)标准介绍。《管理办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立法宗旨: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调整对象:电子信息产品(软件、军工、出口电子信息产品除外)。适用范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为。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排放治理除外;产品废弃之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除外。《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的事项一个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三个规定:1)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提供有害物质名称与成分、环保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信息。2)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六种有毒有害材料。3)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纳入3C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管理办法》第三条(续)(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例:XX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但在XX期限内使用,对人体无害,但XX期限到了后,翻新或作废弃处理。)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续(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笨(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管理办法》第九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的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准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待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企业自行制定,国家标准作为指导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的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所在部位、期限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准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包装物仅要求说明材质,其它不要求。例:外包装箱,内有填充物,塑胶袋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1,标识标准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图例:图1、图2为电子信息产污染控制标志的图样示例。标识标准图1所示标志一般为绿色,表示其环保属性,即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图形中间是一个美术体的“e”象征着绿色环保的电子信息产品;图形外圈带有箭头的线条形成一个循环的圆,表示电子信息产品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整个图形所表示的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图2所示标志一般为橙色,突出其警示属性,即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图形中间是一个可以替换的数字,明示出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图形外圈同样由带有箭头的线条组成一个循环的圆,表示电子信息产品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整个图形所表示出的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整个图形的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放心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如果电子信息产品颜色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色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或图示标志的颜色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标志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标识要求采用图1进行的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采用图2进行标识的,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在于或等于5×103mm2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当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其他可见部位。标识要求零部件进口、国内销售成品可以不加贴Logo,进口时给予海关证明。如果成品中每种部品都合格直接贴绿色标识,可以不用填写含量表。如部件中含有6种物质中的一种时,必须有部品含量。标识标准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格式部件名称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格式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ⅹ: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1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ⅹ”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标识标准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1)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按GB18455-2001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2)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不小于5ⅹ103mm2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2,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组成单元类别组成单元定义EIP-A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EIP-B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材料EIP-C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3的产品注: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按照EIP-A/EIP-B/EIP-C的顺序进行分类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单元类别组成单元定义EIP-A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应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EIP-B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Pb、Hg、Cd、Cr6+。EIP-C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SJ/T11365-2006检测方法标准介绍□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Pb)、镉(Cd)、六价铬[Cr(VI)]、汞(Hg)、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六种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测方法产品欧盟向按IEC标准测6231产品中国销售,需按中国S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