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2013年1月根据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标准化工作项目通知,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提出本标准的申报建议,并由图标委审核后正式提出申报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申请。9月该项目正式立项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项目计划号为20130556-7-357。本标准的制订目标是落实国际《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服务体系。2、标准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2013年9月成立了以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为牵头起草单位,以国家图书馆少儿馆、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协作单位的《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制小组。起草主要工作过程:调研阶段收集(整理和研究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起草阶段(起草《规范》)、小组征求意见阶段(征求少年儿童图书馆(部、室)和业内专家的意见),并先后四次召开了小组成员讨论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0月在北京召开,向小组成员介绍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规范》的情况,要求大家开展调研、收集参考资料、学习标准的写作方法;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在长沙召开,会议就大2家调研、收集的参考资料和学习情况,进行了交流,初步提出了《规范》大纲,并要求小组成员对大纲进行全面思考;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在北京召开,会议针对大纲的思考情况进行了交流,进一步细化,初步形成了的规范条目,并进行了写作分工;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在长沙召开,就《规范》初稿进行了讨论,对初稿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形成了送审稿。部分小组成员参加了国家标委会在云南腾冲组织的培训。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杨柳、参加起草人(以起草内容顺序排列)李彬、黄洁、郭坚、于孝津、邓镰、薛天、周丽丽。具体分工为:标准起草分工表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负责部分杨柳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研究馆员总稿结构、内容要点、总稿统稿、术语与定义李彬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总则和服务原则黄洁国家图书馆研究馆员服务对象和需求、营销和宣传郭坚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经费与预算和物理资源于孝津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人力资源邓镰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馆藏资源薛天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副研究馆员活动和协作网络周丽丽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副研究馆员服务方式二、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论据1、本标准的制订原则:3本标准编制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性,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本标准在依据国内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水平和服务资源的基础上,结合《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并参考国际图联(IFLA)《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PublicLibraryServiceGuidelines)》、《婴幼儿服务指南(GuidelinesforLibraryServicestoBabiesandToddlers)》、《儿童服务指南(GuidelinesforChildren’sLibraryServices)》、《青少年服务指南(GuidelinesforLibraryServiceforYoungAdults》、英国图书馆协会《公共图书馆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指南(ChildrenandYoungPeopleLibraryAssociationGuidelinesforPublicLibraryServices)》进行编写和表述。2、本标准主要内容与指标设计论据:本标准的编制收集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资料,先后查询了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方法。通过国内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情况的调查,获得了第一手的数据。通过分析整理,为本标准的确定打下了决定的基础。三、预期效果本标准的制定,使我国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有标准可依,将4规范我国公共少年儿童服务,确保少年儿童的权益。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1、与国际图联(IFLA)《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婴幼儿服务指南》、《儿童服务指南》、《青少年服务指南》水平对比①国际图联(IFLA)《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婴幼儿服务指南》、《儿童服务指南》、《青少年服务指南》不是标准,属于指导性文件,其要求宏观些、抽象些,没有具体数据指标。《规范》是标准,属于公共图书馆工作可操作性文件,除了指导原则外,还有一些具体指标。②国际图联(IFLA)针对少年儿童服务分为《婴幼儿服务指南》、《儿童服务指南》、《青少年服务指南》三个年龄段的文件,在每个年龄段都有细分的要求。《规范》整体没有细分年龄段的要求,仅在服务服需求中细分为婴幼儿、儿童、青少年三个年龄段。③国际图联(IFLA)《婴幼儿服务指南》、《儿童服务指南》、《青少年服务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在条目设置中有“任务、使命、目标、管理与评估、规划与评价”等指导性条目,《规范》为工作性文件,没有上述条目。《规范》中设置了“服务原则、志愿者队伍、馆藏资源的组织与加工处理、馆藏文献的使用、活动的原则、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可操作性条目。④《规范》吸收了国际图联(IFLA)《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婴幼儿服务指南》、《儿童服务指南》、《青少年服务指南》中“营销”5的概念,在《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中没有这方面的要求。2、与英国图书馆协会《公共图书馆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指南》①英国图书馆协会《公共图书馆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指南(ChildrenandYoungPeopleLibraryAssociationGuidelinesforPublicLibraryServices)》相比国际图联的指南来看是同属指导性文件。而它不但有“服务权利、服务理念、使命、宗旨、目标”等指导性的条目,还有很多非常具体的指标,如:“可供儿童图书馆空间比例为20%”、“建议每1000卷开架书保证有16平方米”等。部分要求有“标准”的作用。与此指南相比较,《规范》具体指标更多些,但由于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规范》中有些指标比此指南的具体指标要粗放些。②英国图书馆协会《公共图书馆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指南》中所指的儿童和青少年涵盖0-16岁年龄段,《规范》少年儿童涵盖0-18岁年龄段,年龄段更广些。综上所述,《规范》的标准制定既考虑了我国公共图书馆地域发展不平衡和我国各年龄段发展的情况,又结合国际和国外其他国家对少年儿童服务的要求。《规范》的水平达到际水平。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6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本标准发布后将由其归口管理单位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规划开展标准宣贯工作,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学习培训,将标准的执行纳入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评估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将少年儿童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单列,各级公共图书馆按照标准进行少年儿童服务。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