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色安会字〔2012〕21号关于2012年上半年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情况及工亡事故处理结果的通报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室:2012年1至6月份,公司共发生各类生产性工伤事故16起,伤18人。其中,轻伤事故12起,伤12人;工亡事故1起,工亡1人;外包队工亡事故2起,工亡2人;外埠特大交通意外事故一起,死亡3人。特别是6月26日外包队(北京金诚信公司和浙江温岭隧道工程公司驻铜山口项目部)同一天各发生1起工亡事故。6月28日鑫力井巷公司驻新疆项目部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特大道路交通意外事故。3天时间内,连续发生3起人身伤亡事故,给公司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困难和压力,给黄石市安监局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受到了黄石市安监局和公司领导的严厉批评。这些事故主要原因都是由个人违章和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充分暴露出了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不牢、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的问题,反映出事故单位部分领导对安全生产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心存侥幸,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检查不够,部分单位疏于管理,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部分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作业中自我保护意识差、违反操作规程比较普遍。同时,也说明公司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未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好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批手续,没有落实好从严管理和“三铁”精神,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公司领导的指令,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外包工队伍、外埠控股公司的安全管理在思想上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认真听取事故情况介绍、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查阅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已查明了该几起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类别及责任。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现将2012年上半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伤事故情况及工亡事故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工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一)铜绿山矿“2.28”其它爆炸事故1、事故简要经过2012年2月28日上午7:30分,铜绿山铜矿坑采车间通爆工段维修工胡元江(男,46岁,系铜绿山矿正式工)按照工段工作安排,进行井下潜孔钻机拆卸工作。胡元江接受工作任务后与工段长陶敏、副工段长查健、支部书记熊晓林及钳工杨勇等6人一起携带两台5t起重葫芦,前往井下-365m中段井口处从事潜孔钻机拆卸工作。9:40左右,在拆卸潜孔钻机右前轮轮毂固定螺栓的螺帽时,因螺丝锈死无法将其卸下,胡元江就使用氧割工具开始切割,造成车轮内胎受热膨胀爆炸,崩出的轮胎挡圈将其击伤。经大冶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胡元江在没有采取泄压、隔离等安全防范措施的条件下,冒险蛮干,盲目动火作业,对存有气压的轮胎(受压物件)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认识,缺乏安全安全技术基本常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违反了气焊工(火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2)间接原因:坑采车间通爆工段制定的拆除、搬运安全技术措施不细,对轮胎动火作业危险性判断能力不够,未进行作业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存在操作错误,没有切实履行好现场安全指导和监护的作用。3、事故责任分析(1)直接责任:胡元江违反《气焊工(火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属严重违章作业,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管理责任:坑采车间没有落实好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监督管理执行不严,负有管理责任。(3)领导责任:铜绿山矿没有认真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现场管理不严,负有领导责任。4、事故处理决定(1)依据集团公司《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承包考核书》考核内容之规定,否决事故单位铜绿山矿一季度安全专项奖21.5万元;否决铜绿山矿领导班子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28万元。(2)依据集团公司《201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2012年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相关条款之规定,扣减铜绿山矿管理层绩效考核分和单位季度安全专项考核分。(3)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6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生这起事故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矿长黄金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扣款。(4)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冶色安会字【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者分管安全副矿长秦荧给予通报批评,扣款1000元。(5)责令铜绿山矿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5、事故防范措施(1)通过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全体员工立足本岗结合本职工作开展事故反思。(2)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活动,加大反“三违”力度,对各类违章责任人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理。(3)组织分析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认真落实岗前三分钟活动要求,作业前必须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加强作业过程控制管理,坚决杜绝冒险蛮干行为。(二)北京金诚信公司驻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项目部“6.26”高处坠落事故1、事故简要经过2012年6月26日上午7:30,北京金诚信公司驻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项目部聘用工人陈福兵(男,45岁,陕西省汉中市人,风钻工兼爆破员,持有《大冶市涉爆行业从业人员许可证》,系带班班长)按照项目部工作安排,到铜山口铜矿主井基建项目进行天井掘进作业,在掘进到30厘米左右时与-400米中段底板贯通后,陈福兵开始拆除天井作业平台、安全网和行人爬梯。9:40左右,陈福兵在从上到下拆除第4架行人爬梯时,由于没有将安全带系挂在固定位置上,不慎和拆除的爬梯一起坠落至井底,造成重伤。经大冶人民医院抢救于15:30分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风钻工陈福兵在未经项目部安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天井井筒内的有关设施,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2006)》第6.1.7.3之规定。虽然当事人在拆除爬梯过程中有安全带和保险绳,但是在下天井实施作业过程中,其身上所系的安全带无法做到“高挂低用”(因安全带的保险挂绳长度仅1.5m左右,而正被拆除铁挂梯的高度为3m左右),冒险从-425米爬梯向下移动过程中,因脚踏空失手,身体重心失去平衡而坠落。(2)间接原因:①施工单位(金诚信)对拆除井筒内设施的作业风险认识不足,未严格组织制定防止高处坠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导致现场作业人员盲目冒险作业。②公司安全环保部、技术工程部、矿山基建指挥部、铜山口矿、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管不严。3、事故责任分析(1)直接责任:风钻工陈福兵违反了《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天井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必须牢固系安全带和保险绳”,属严重违章作业,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管理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技术工程部、矿山基建指挥部、铜山口矿、工程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存在监管不到位和以罚代管,负有监管责任。(3)领导责任:金诚信公司驻铜山口铜矿项目部负责人对井下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查处不力,安全防范措施不严,负有领导责任。4、事故处理决定(1)依据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冶色股份合字第03-12会字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承包方(金诚信公司)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承包方(金诚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从工程款中给予5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严格执行黄石市安监局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意见。(2)依据集团公司《201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2012年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相关条款之规定,扣减公司安全环保部、技术工程部、矿山基建指挥部、铜山口矿管理层绩效考核分和单位季度安全专项考核分。5、事故防范措施(1)施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重点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做好技术交底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主体安全责任。要切实加强天井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外充、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如《天井凿岩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应结合生产施工安全实际需要,补充、增加有关天井贯穿后自上而下拆除井内有关设施应采取的安全技措、拆除作业程序、安全操作方法等条款规定内容,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施工作业方案,以提高作业安全系数。(2)矿山基建指挥部、技术工程部、安全环保部、铜山口矿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要求,科学地组织施工和合理地安排工序,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3)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或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报公司主管部门。(三)浙江温岭隧道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驻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项目部“6.26”冒顶事故1、事故简要经过2012年6月26日上午8:20,浙江温岭隧道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驻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项目部招聘工人彭然明(男,29岁,重庆市巫溪县人,系爆破工)按照工程处安排,带领2名工人到铜山口铜矿祥狮斜井-100米中段北沿倒车硐室进行打眼作业。下午15:40,彭然明在离爆破作业面80米外硐室内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不久彭然明感觉爆破效果不好,要去现场查看,同班工人刘应满当即制止,彭然明不听劝阻,执意要去作业面查看,就在其进入作业面时,作业面顶部一块约300公斤(1.2m×0.8m×0.3m)的顶板整块岩石冒落,砸在彭然明身上,造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采场爆破后,因为岩石受爆破的冲击和震动,造成采场顶板部分岩石松动和开裂。彭然明违反了《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后冒险进入爆破作业硐室检查爆破效果,被冒落的顶板松动岩块击中。(2)间接原因:①现场监护人员刘应满没有起到互保联保的作用,对当事人的冒险行为,没有有效制止;②温岭隧道工程队对职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导致职工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冒险蛮干,违章作业。③鑫力井巷公司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如采场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三级顶板管理检查制度和“敲帮问顶”检查不到位),实质上是以包代管,以罚代管。3、事故责任分析(1)直接责任:风钻工(兼爆破员)彭然明违反了《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第4.13.1.3条:“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之规定,属严重违章作业,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管理责任:鑫力井巷公司铜山口铜矿项目部对井下进入采掘工作面时,“敲帮问顶”检查制度执行不严,负有管理责任。(3)领导责任:鑫力井巷公司、鑫诚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强化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管理上,存在监管不严和以包代管现象,负有领导责任。4、事故处理决定(1)依据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由于承包方(浙江温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承包方(浙江温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从工程款中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严格执行黄石市安监局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意见。(2)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冶色安会字【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发生这起事故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刘卫东给予通报批评,处罚2000元;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分管安全责任人副经理王能静给予通报批评,处罚1000元。(3)依据集团公司《201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2012年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