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修订《农技推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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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贯彻实施新修订《农技推广法》费贵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联系电话025-86263805E-mail396993899@qq.com1农技推广法修改基本原则3农技推广体系发展的历程1农技推广法修订基本经过2农技推广法修改重点内容4农业部门贯彻落实的措施5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十号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引言3一、农技推广体系发展的历程—探索起步期(1950-1959)—停滞反复期(1960-1977)—恢复发展期(1978-1990)—巩固提高期(1991-2000)—改革创新期(2001以来)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4探索起步期为加快从美国引进岱字棉15号原种的繁殖,1950年春首先在南通县三余镇设点,成为建立区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的雏型;区成立兽医协会。高级社初期,乡成立民间兽医站。农业生产合作化高潮时,以区、乡为单位组织兽医联合诊疗所,集体经营兽医业务;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化初期,我省出现第一个民办公社站—泰县(今姜堰市)洪林人民公社农业技术推广站,其他各县人民公社也陆续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站。1958年初,部分县成立乡畜牧兽医站,同年秋天改为人民公社畜牧兽医站。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5停滞反复期三年自然灾害,公社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大都被撤销,人员下放。1962年初,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农业厅《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纪要》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的机构,必须建立和健全,已经撤销的要恢复,不健全的要充实,已有的要调整整顿。徐州、淮明两专区,一般是按人民公社建站,其他专区一般是按工区或分片建站。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社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基本瘫痪。至1974年全国推广湖南省华容县建设四级(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农业科学实验网的经验,全省公社建立农业科学实验站,属于社办集体事业单位,由县农业局领导。国家在1976年对公社畜牧兽医站实行“民办公助”。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6恢复发展期建立了“五级一员一户”农技推广体系(即在中央、省、市、县、乡层层设立推广机构,村级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形成了政府扶持与自我发展、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新机制。江苏创造的“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推广体系建设经验在全国推广。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7巩固提高期1991年,江苏率先实行乡镇农技站“三定”工作,93年畜牧兽医站、园艺站进行“三定”工作;农业部、人事部1992年联合下发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农(人)字第1号)制定发布乡镇农技人员编制测算标准,落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1993年颁布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4年江苏颁布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相继实施丰收计划、植保工程、种子工程、沃土工程、三项工程(三新工程)等重大农技推广项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8改革创新期2001年江苏率先提出“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新时期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战略主题。农业部1997年对江苏“三定”抽查结论:性质落实不到位,30%自收自支,仍执行93年前政策;经费渠道不畅,性质与预算脱节;五站落实不平衡,畜牧兽医、农机落实较差。人员身份性质十分复杂。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9《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在全省部署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建设思想,剥离农技推广系统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强化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省政府出台贯彻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84号)。探索建立新的推广体制机制,“一主多元”的农技推广格局正在形成。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102006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2007年我省出台贯彻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40号),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纳入乡镇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实施到位。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省农委转发。乡镇机构改革作为省政府50项重点工作之一,2010年底已完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到位,省政府年底组成4个验收组进行了验收,但仍然有大量后续工作要做。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11政策出台背景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办、国办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明确要求乡镇农技推广站“三权”下放到乡镇。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不同性质机构合并、不同身份农技员)进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12农资市场开放,推广主体多元化,经营服务竞争激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出现负债和公众形象危机。部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客观难作为、主观不作为。浙江等省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后来湖北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冲击波: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推广机构整体转制农技人员全员置换身份农技服务合同定购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13国内动态清样2003年4月28日(第1408期)新华通讯社山东部分农技人员受到农民“冷落”新华社济南讯农技推广人员本是农民的技术指导者,但记者最近在山东省一些地方采访时发现,由于农技推广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有些人开始受到农民“冷落”。尧沟镇是潍坊市昌乐县的西瓜第一镇,90%以上的土地种植大棚西瓜。记者随机采访了正在大棚里忙活的几位瓜农,问他们是否接受镇农技站的指导。他们不以为然地告诉记者:“我们不是瞧不起他们,他们的那点本事还不如咱农民,怎么指导?这几年尧沟的农民技术员可比吃皇粮的农技员厉害得多,海南和越南,都有请我们农民去指导种西瓜的。”在临朐县的杨善镇、安丘市的白芬子镇等地,记者同样听到了农民对农技员的这种轻视。临朐县北部乡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技站站长(35岁,任站长已10年)诉苦说:农技员变成农民“不需要的人”,这并不是我们的错。2019/8/2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14二、法律修订过程2012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十七次会议审议;8月,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5201120102002200119941993年农技推广法颁布实施;农业部争取国务院出台推广法实施条例;1994年省人大出台实施办法。农技推广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地方反映推广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农业部重点转向推动法律的修订:争取各界支持;开展前期研究;推动法律立法评估、执法检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三、农技推广法修改基本原则一是体现中央有关农技推广的决策。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尊重基层创新。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且形成共识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三是体现农技推广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中的建议。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七个部门共同进行的,评估结论为修改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1443人次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4件,反映了基层干部、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人员的呼声,对形成修改思路、统一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16四、农技推广法修改重点内容修改重点内容可概括为:明确公益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鼓励多元主体,放开搞活;细化法律责任,违法必纠。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17首先,章节、条目与原法比: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增加条款10个,其中,纯新增条款9条(12、13、25、26、27、32、34、35、38),调整增加3条(16、36、37);修改24条;没有修改的3条(原法6、原法8、现法39)。再从目录看:(1993年30条,2012年39条)第一章总则(均为9条)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1993年7条,2012年9条)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1993年6条,2012年9条)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1993年6条,2012年9条)第五章法律责任(2012年新增加5条)第六章附则(1993年1条,2012年1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18其次,总体上可归纳为“八个明确规定”:(一)明确规定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当时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并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对国家推广机构引入有偿服务的规定,要求在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自主经营,逐步做到经费自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发展多种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技农(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允许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既承担公益性服务,又有经营性推广活动,使不少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各种经营性活动上,对公益性服务简单敷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也存在误区,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简单理解为“减员减支”,随意撤并农技推广机构,压缩编制,精简人员,削减经费,一些地方侵占、变卖农技推广设施、设备问题时有发生,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出现倒退。实践充分证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一身二任”的设计,超越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据此,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19(二)明确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农技推广的许多领域是市场无法调节的。农业技术推广及应用具有层次性,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技术资源有效配置,盈利性经营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2019/8/2420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减少农民的生产成本,既补贴了农民,又拉动了生产,对增产增收都有利,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渠道。(三)明确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与管理体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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