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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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摄影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市摄影家协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奉化市摄影家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坚持为社会组织服务,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致力于社会组织发展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奉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奉化市中山东路18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二)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国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三)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四)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五)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摄影艺术展览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六)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第七条本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石材企业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活动;(二)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三)举办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四)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等服务,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搭建活动平台,引导会员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六)编印会刊;(七)贯彻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4-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5-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和使用:(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收取会员会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支出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才能报销,数额较大经费支出必须经主席签字方可报销。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使用做到勤险节约原则、做到取之于会员企业用之于会员企业。-6-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7-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奉化市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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