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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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CheilJedangIndonesia)、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KirinMiwonFoods)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Co.,(Thailand)Ltd.)3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3.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外贸部及泰国外贸部就本案提出的评论意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两国政府所提评论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此外,调查机关还收到了下游企业提出的评论意见,反映了国内供需缺口和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问题。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充分考虑了下游企业提出的评论意见,并将在下一步调查过程中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6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9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1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答卷信息,且未说明不能提供完整答卷信息的理由。调查机关对其答卷中的有效部分给予了考虑。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09年4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2日发出《关于听取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陈述会材料》。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和《申请人对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2009年7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9年7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9年8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2009年9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6.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修正》。7.公开信息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公开信息查阅室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和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二、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英文分别为Disodium5'-Inosinate、Disodium5'-Guanylate和Disodium5'-Ribonucleotide)。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产品描述:(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一)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1.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两者外观相同,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有特殊鲜味,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无明显区别,呈味特性等主要技术指标相同或类似。包装基本相同,均为箱装或桶装,运输条件基本相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中提出,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没有被调查产品质量高,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实地核查过程中,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由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调查机关抽查了该企业部分批次产品的企业内部成品检验报告书。经核实,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和5’-鸟苷酸二钠(QB/T2845-2007和QB/2846-2007),同时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属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纲要,质量与被调查产品无明显差异。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抽调了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调查表中对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质量表示比较满意。调查机关认为,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但并未提供国内同类产品质量不如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客观的、充分的、可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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