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培训(企业端)主讲方: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目录CONTENTS2“一品一码”项目介绍“一品一码”项目服务支撑流程食安相关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总结、测试与现场交流“一品一码”相关系统操作说明“一品一码”项目介绍“一品一码”项目背景4习近平总书记任职福建期间,率先在全国提出并亲自推动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为我省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省”的战略部署,明确了建设我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工作目标。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决策开展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116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8号),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和感知度。5“一品一码”工作总体框架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保障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基本要求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公众参与总体思路一品一码(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治理模式数据驱动、多方协同覆盖环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终端销售、检验检测、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公众查询工作原则坚持四个最严、全程覆盖、立法先行、多元参与运营是关键市场是重点平台是手段标准是前提立法是基础源头赋码过程记录“一品一码”工作主要内容6有码可追溯《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批发市场、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追溯体系管理运营模式“一品一码”项目意义7----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促进产业规范发展。----强化风险危害排查和控制,实现精确定位责任、快速下架召回。----提升企业和品牌形象,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对生产经营主体对监管部门----构建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管理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准确性。对消费者----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实现“明白消费、吃得放心”。----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一品一码”的含义8*追溯编码规则根据《福建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1.预包装食品代码:使用商品条码,代码结构应符合GB12904-2008中第4.1条的规定。2.散装食品代码:有商品条码的应符合GB12904-2008中第4.1条的规定,无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采用13位字母数字组合,具体如下:生产日期/批次号+食品代码一一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其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食安相关法律知识应知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11第四章节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12第四章节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召回处理: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自觉召回的责令召回: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福建食品安全条例》13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电子数据备案、网络数据检查、电子信息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1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一、食品生产环节(一)主体: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二)要求与义务: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1.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建立电子台账并如实记录,承担第一责任。(《办法》第14条)2.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如有变动应在24小时内更新。(《办法》第15条)3.履行源头赋码的义务,在产品出厂、上市、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办法》第16条)4.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食品相关信息。(《办法》第17条)5.生产经营者对上传信息真实性负责,已上传的有效电子凭证,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的进货查验依据。(《办法》第25条)6.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办法》第26条)15(三)执行规范1.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办法》第15条)2.上传信息的基本项目包括:(《办法》第17条)(1)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3.按照规定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应上传相关信息,可授权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提取数据。(《办法》第24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一、食品生产环节16(四)问责1.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一、食品生产环节17(一)主体:食品批发经营者和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包含: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含: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二)要求与义务: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1.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建立电子台账并如实记录,承担第一责任。(《办法》第14条)2.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如有变动应在24小时内更新。(《办法》第15条)3.履行赋码义务,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可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做到追溯码信息与货物相符。(《办法》第16条)4.应当按照规定上传追溯信息。(《办法》第20条)5.生产经营者对上传信息真实性负责,已上传的有效电子凭证,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的进货查验依据。(《办法》第25条)6.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办法》第26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二、食品流通环节18(三)执行规范1.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办法》第15条)2.上传信息的基本项目包括:(1)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3)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3.按照规定在交付后的24小时内,应上传相关信息,可授权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提取数据。若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总部可统一上传。(《办法》第23、24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二、食品流通环节19(四)问责1.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二、食品流通环节20(一)主体: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