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郝逸翔北京汇博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4.9北京汇博安达环保公司是一家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技术服务商,主要业务有施工期环境监理、“三同时”验收技术服务、环境污染防治、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预案。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经验,并与多所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紧密合作。2014年7月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兵环监证第66005号)公司的宗旨是: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紧跟环保发展趋势,贡献中国生态环保事业。愿为企业提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满意度的服务,为我们的祖国天更蓝、水更清、土更净而努力奋斗!两高司法解释8大亮点(2013年6月)突发性与累计性污染并罚结果罪与行为罪并罚违法个人与单位并罚从轻与从重区别处罚多罪依重定罪处罚明确“公私财产损失”定义明确“有毒物质”定义明确“鉴定机构与证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入罪的14种情形行为犯:1-5项结果犯:6-13项兜底条款:14项入罪情形之一(实施刑法338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排放的范围: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目前,全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0个左右,其中96%以上已经划分保护区。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依照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截至2012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共2669个,总面积14979万公顷,占全国陆地总面积14.94%。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63个。排放的物质: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含其他有害物质入罪情形之二(实施338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的物质:危险废物排放的数量:三吨以上(含三吨)入罪情形之三(实施338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仅针对排放行为,不包括倾倒、处置排放的对象:1.含重金属的污染物;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3.其他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非法排放:广义浓度限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入罪情形之四(实施338条)——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排放的行为:1.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排放的对象:不含其他有害物质入罪情形之五(实施338条)——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针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时间限制:两年以内行为限制:1.违法国家规定;2.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3.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4.再度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因同一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性质转变为犯罪,务必准确适用入罪情形之六(实施338条、339条、408条)——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行为后果:1.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2.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与上述行为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没有涉及相关内容,该预案正在修改过程中,环保部已经上报国务院。修改后的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成四级,明确因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造成县级城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断的,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环保部2011年4月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17号)附件中,已经采用了上述分类法。入罪情形之七、之八(实施338条、339条、408条)——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行为后果因果关系的判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与上述行为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入罪情形之九(实施338条、339条、408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行为后果:公有和私有的财产损失之和1.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2.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入罪情形之十、之十一(实施338条、339条、408条)——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除了将较大事件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外,没有变化。2.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中毒50人以下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中毒100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除了将较大事件中毒的人数修改为10人以上50人以上外,没有变化。3.解释的规定是权衡的结果。入罪情形之十二、十三(实施338条、339条、408条)——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行为后果:199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因果关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3人以下死亡的,构成一般环境事件;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30人以上死亡的,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将一、二、三级标准分别放宽至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人以下死亡。2.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重伤50人以下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重伤100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没有重伤的规定。入罪情形之十四(实施338条)——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兜底条款,原则上是指与前述13种情形性质类似、危害相近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或者造成类似危害后果的行为。本意是法院不得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拒绝审判,对环保部门而言,必须严格、谨慎适用。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实施338条、339条)总计11项:只针对后果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重处罚的情节总计四种情形: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律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宽处罚的情节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多罪依重罪定罪之一污染环境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竞合1.违法行为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2.妨碍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多罪依重罪定罪之二污染环境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8条)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法个人与单位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