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昆仑山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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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昆仑山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为加强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确保销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房源情况本次销售的昆仑山路经济适用住房(盛世·嘉苑)位于昆仑山路以东、嘉陵江路(西延段)以南,共449套,全部为65平方米以下的套一或套二小户型,其中套一户型22套,套二户型427套。二、销售价格昆仑山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3669元/平方米,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具体以开发建设单位公布的销售价格表为准。三、申购条件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已完成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中(2010年共67个),或从区外迁入本区落户,在我区实际居住连续满2年且不纳入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须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户口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二)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青岛市规定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标准为22368元,月均1864元);(三)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数×22368元×6);(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在申购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四、购房资格审核程序昆仑山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按照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复审的“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进行。(一)资格申请申请人在预销售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房申请,领取《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住房以及财产等状况,并在规定时间提交至街道办事处,同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含盖有青岛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索引页和个人单页)(交复印件,核验原件);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2、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地产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以及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住房情况证明地址与户口首页房屋地址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门牌变更证明;3、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街道办事处核实;无工作单位的,出具失业证并由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需出具;4、住房和财产状况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离异(或丧偶)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并由区婚姻登记机构出具未再婚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未婚证明。6、区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负责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委托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予以核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城市建设局。(三)复审、公示1、区城建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区公安局核对户籍信息。区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区城建局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区城建局将住房和户籍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转至区民政局。2、区民政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并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其中,区公安局负责车辆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信息核对,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缴费信息核对,税务部门负责收入信息核对。区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城建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3、区城建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后确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城建局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五、房屋销售程序(一)申请登记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售楼处办理购房申请登记。(二)确定入围名单区城建局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区城建局提出书面意见,区城建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三)确定选房顺序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应依法公正,并在区公证、监察及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四)轮候选房区城建局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售楼处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房源的,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递补选房。区城建局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五)办理购房手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海西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并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六)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海西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中心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六、相关责任(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10年城市社区和已完成村庄改造社区名单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已完成村庄改造的小计社区居委会(个)长江路武当山路、新时代路、紫金山路、阿里山路、长江中路、江山南路、北江支路、富春江路、香江路、玉山路(10)太行山路、武夷山路、钱塘江路、井冈山路、东于家河、西于家河、丁家河、焦家庄、车家岭、张宝湾、濠北头、武家庄、荒里、官厅(14)24黄岛玉环岛街、湄洲岛街、海坛岛街、大福岛路、高岛路、唐岛路、阳光居、港务局、灵山岛街(9)柳沟、卧鹏(2)前湾、后湾、盐滩三个社区已完成改造部分(3)14薛家岛萧山路、珠江路、嘉陵江东路(3)一社区、三社区、四社区、五社区、六社区、兰东、南营、泊湾、东山、辛岛、西山、宝屋(12)15辛安江山中路、江山北路、开拓路(3)赵家岭、大桥、舍埠林、王家庄、赵家河、德立沟、东小庄、北下庄(8)11柳花泊柳花泊路(1)/1红石崖芙蓉路、大窑(2)/2合计28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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