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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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范围全省所有县(区、市)内常住人口(包括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人口),按规定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2017年工作目标(一)以县(市、区)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稳步提高档案使用率。(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三)以县(市、区)为单位,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四)以县(市、区)为单位,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以上。(五)以县(市、区)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以上。(六)以县(市、区)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以上,全省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268万2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72万人以上(各地管理任务详见附表1)。(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登记率不低于4‰,全省登记信息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8万以上。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健康管理,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规律服药率达到50%以上(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统计结果)。(八)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9%以上,全省管理患者数3.4万人左右,规范服药率达到90%以上。(九)以县(市、区)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5%以上。(十)以县(市、区)为单位,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分别达到95%以上。(十一)以设区市为单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十二)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较上年度提高不少于2个百分点。(十三)15岁及以上人群烟草使用流行率较上一年度降低不少于0.6个百分点。(十四)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三、项目内容及主要工作任务2017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45元提高至503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巩固现有项目、完善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及统筹安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是提高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二是增加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人数。三是安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四是原则上将40%左右的工作任务(不含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项目)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一)规范电子建档,加强信息利用。规范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根据医疗、体检、随访等情况及时更新电子档案信息,更新信息应尽量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超过30个工作日录入的信息不作为绩效考核与资金拨付依据。规范流动人口健康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录入流动人口现住址和户籍地址,并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进行非户籍标注,加强日常管理。引导各地有关信息系统与省级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有关数据,强化信息化手段对项目服务的管理作用。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与其他现有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联通整合,提高健康档案利用率。(二)扩大项目宣传,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将项目宣传与健康教育融入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卫生巡诊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平台,开展面向公众的项目宣传与健康教育。加强患者的个体化健康指导,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年度区域项目宣传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县、乡、村级工作内容、4要求及经费标准。各地各单位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月”活动,广泛播放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在各类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由省级及以上统一制作的宣传壁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安排接种工作日,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设置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及日常查漏补种工作。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四)加强交流协作,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生儿出生信息转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接种门诊),方便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和预防接种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将高危儿保健等服务及时转交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各地要积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购5买服务的方式,由辖区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六)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特别是要将辖区内养老机构纳入管理范围。要保证老年人必要的体格检查、腹部B超和心电图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结果反馈工作,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七)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全省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通过健康体检、定期巡诊、健康教育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基层卫生巡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相结合,根据个体情况,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规范管理率。(八)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管理,做到发现一例、录入一例、管理一例,做到登记信息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互通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为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县6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下,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专业防治机构、救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转接机制,患者出院信息及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九)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明确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及乡村两级的职责分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发现、报告、推介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对肺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检、对明确诊断患者开展规范治疗服药督导、复查及病人追踪等随访服务管理。(十)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继续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到45%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十一)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十二)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协管工作信息化,努力提升协管工7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乡镇(街道)卫计办在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指导下统筹做好辖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发挥指导、培训和参与考核作用,督促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积极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十三)开展项目签约服务。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类管理,对针对居民个体开展的服务项目,采取由家庭医生或以其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的方式开展。优先将服务对象中的贫困人口作为重点签约对象,通过签约,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果。(十四)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宣传国家免费避孕药具政策,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计划,做好药具发放网点建设和发放服务,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药具发放服务新模式。(十五)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实施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建设健康促进区县、医院和戒烟门诊,开展健康科普尤其是针对重点疾病、领域和人群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监测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提供12320热线服务等,逐步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以上各类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详见附表2。同时,在2018年度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出台前,各地仍执行以上工作内容及要求。四、资金筹集、拨付、结算与监管8(一)足额落实资金2017年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经费标准为: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补助40元/人,省级补助8元/人,县级配套2元/人;非西部政策延伸县及市辖区,中央补助30元/人,省级补助12元/人,县级配套8元/人。赣州市18个县(市、区)均执行西部政策延伸县标准。(二)规范资金拨付与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原则,实行预拨、考核、结算制,结算资金拨付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项目预拨资金到达县级财政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除按照年度区域项目宣传工作计划留存相应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再根据年度项目执行和考核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能力,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开展服务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项目内容、工作要求、服务数量、考核方式等,相关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落实专账管理制度。2017年,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鼓励各地采取任务协议约定、乡村分别核算的方式,乡村医生先期自主填写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数量,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共同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合理划分乡村两级任务及资金。其中村9卫生室承担任务补助资金的80%部分,依据协议约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先行拨付给乡村医生,其余的20%部分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对于考核结算需要扣减的资金额大于20%部分资金的,超额部分从次年项目拨付资金中扣减。对于违反协议约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可取消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的资格。村医可承担的服务主要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和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等任务。(三)强化资金监管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卫〔2017〕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同时,根据国家确定的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补助标准,并对承担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承担单位(含接受委托服务的专业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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