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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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姓名:于帮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沈幼伦20060508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作者:于帮清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徐飞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分类规制2002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知识产权理论界已讨论多年,并且争论激烈,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渐加强的今天,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现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从平行进口的概念界定出发,对现今研究平行进口的诸多理论进行了分析,对其在平行进口中的适用进行了重新认识,进而提出了平行进口的分类规制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平行进口适用不同的理论进行规制,在具体类型的案件中表明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的立场.2.学位论文解斌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2004该文四万字左右,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平行进口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一是平行进口的概念和具体形态;二是对支持或否定平行进口之两大理论基础进行批判性地分析;三是总结并提出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中本文在考察了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原因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产品等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进行具体分析,探求专利、商标、著作权产品在平行进口过程中保护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总结出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的标准.第三部分回到中国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上.在分析了中国第一起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案件之后,提出了该文的解决对策.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实践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都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灵活性,该文没有主张完全以知识产权立法来解决平行进口,而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提出了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途径的灵活解决模式.3.学位论文王永城我国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规制问题研究2009本文从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基本原理出发,比较分析规制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并结合平行进口法律规制在具体国家、地区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平行进口法律规制问题的理论基础及具体实务对策性的考量提出构想。本文结构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平行进口基本问题进行概述。通过对平行进口的概念定义的比较分析,归纳平行进口的构成的诸基础要素,据此进一步论述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得出其实为利益的冲突的本质。第二章分析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本部分将诸相关理论划分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相关理论以及非知识产权法领域两部分,力图总结出诸理论对于规制平行进口的可取与不足之处。第三章引入介绍利益平衡理论及其在具体国家地区的适用,以商标产品为例,指出其实际上支配着各国在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第四章关于我国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构想。先分析当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再以利益平衡理论为根基探讨了各类型平行进口的各方利益平衡,提出相关的建议。4.期刊论文严桂珍.YanGuizhen关于界定平行进口依据的探究-政治与法律2008,(1)学者们对平行进口的界定各有特点,而各国对平行进口现象的规制也主要依靠判例.有鉴于此,应当根据现有的判例,使用归纳演绎的方法界定平行进口.界定平行进口现象的依据应当是进口产品与权利人的关联性.5.学位论文刘伟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2005本文主要内容是对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尝试从法学(包括法理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和比较法学)、经济学等领域对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多维度的综合研究。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首先是平行进口的概念内涵,进而分析平行进口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诱因,并探讨了平行进口给进口国带来的宏观微观影响。第二章主要是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分析评说两大传统理论,其一是权利穷竭理论,其二是地域性理论,并指出权利穷竭理论与地域性理论的冲突分歧,得出这两种理论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不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结论。第三章主要是对平行进口国际立法现状的全面分析,介绍了国际公约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重点举出美国、欧盟、日本等国根据自身的利益对平行进口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对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起着重要的借鉴作用。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平行进口在中国的立法现状,并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研究,提出应当在结合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解决我国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最后还分析研究了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应对平行进口问题。6.期刊论文邵景春均等保护--平行进口诘问法律-国际贸易2001,(6)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将在此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种产品的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因为在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拥有者当然享有进口该相关产品的权利,所以,相对于其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而言,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对相关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是平行的.7.学位论文马一杰TRIPS项下的权利用尽问题2007权利用尽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销售活动中,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即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他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谁也无权干涉。权利用尽问题产生的前提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理论基础之一是“默认许可”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可知,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应当分为两类:“知识产权的国内用尽”和“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并没有得到普遍一致的认可,理论上存在许多争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结果。针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有限论和无限论的不同观点。知识产权国际用尽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形态就是所谓的“平行进口”的。这也是国际知识产权界与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是否应允许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持肯定说与否定说者皆大有人在。在对权利用尽问题进行经济学的分析中,笔者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利于自由贸易和经济效率最大化。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利用尽问题,权利用尽制度的存在和建构符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理念,如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分配正义的观点,也是对知识产权深入研究其本质的必然结果。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考量,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从而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上述讨论可见,权利用尽原则的存在是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的。再考察国际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实践。《巴黎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该公约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用尽的明确规定,但是公约提出了专利独立性原则。TRIPS协议可以说是世贸组织三个最重要的协议之一。由于它是最近期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也是与国际贸易相关度最高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以TRIPS协议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用尽问题这一长期困扰知识产权界并经常引发国际贸易争议的问题做出规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TRIPS协议并没有以明确的条款达成统一、消除争议,相反,知识产权界对于TRIPS协议相关条款的理解又产生了新的争议。围绕着TRIPS协议第六条产生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未作规定说。肯定说认为,WTO的组织宗旨和TRIPS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自由贸易,如果反对适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就会对商品的自由贸易产生障碍。TRIPS协议中所规定的进口权只是用来制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被许可人同意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进口,而不应该用来制止平行进口。否定说认为,其理由是TRIPS协议第六条不具备实体法性质。这种意见的支持者援引TRIPS协议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成员有义务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中包含了进口权,所以TRIPS协议禁止适用国际用尽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协议中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从而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另一方面在商标和版权领域,却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留待各国立法自行决定。第三种意见认为TRIPS协议没有就权利用尽原则作出规定。即在权利用尽问题上,由于分歧太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没有作出统一的实体性规定,而是允许各国根据需要自行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规定不一,采取的理论依据不同,实践中对于案件处理的结果不一致,而且知识产权权利国际用尽问题对于各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各国间利益严重冲突,所以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协调努力没有成功,在知识产权国际用尽问题上,TRIPS协议第6条是一个“不同意”的协议。各国的知识产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国际用尽原则是否成立,我们只能从司法实践上考察各国的态度。发达国家对专利进口原则上持否定态度,但近来也采取一些折衷的或说灵活的方案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平行进口权。欧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以通过《罗马公约》的方式确立了确保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原则。该公约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各成员国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措施应予禁止,但是不应妨碍为保护工业产权对进口所作的禁止和限制。一些判例表明欧共体对于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的态度与对于商标权类似,即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在欧共体各国内部是允许的,而对于在欧共体以外国家购买的专利产品,欧共体国家内的专利权人可以行使其专利权禁止其进入本国。在欧盟有关国家,原则上对专利平行进口持否定态度。但欧盟各国最近也出现了一些较灵活的处理方式。美国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建立了“首次出售耗尽”、“默认许可”和“指示制造权”等理论,用以支持权利用尽原则。在兰萨案中,可看出美国在平行进口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上通常采取灵活态度。日本的法院判例反映出日本对于国际用尽原则的态度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最新的判决显示,许多人认为日本已经确认了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目前的中国法律没有对知识产权国际用尽原则作出明确回答。目前中国也没有关于国际用尽原则的司法解释。关于中国应当采取何种立场对待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原则,我国知识产权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我国国内平行进口的情况和外国涉及我国产品的平行进口的情况(我国的产品出口)已经发生,并且将会不断增加。我们有必要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展开研究,制定明确的方针。由于国际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TRIPS协议又留有充分的余地,未作强制性要求,因此对于我国是一个好的时机。我们应当一方面做好国内司法立法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国际用尽问题的讨论和国际条约的制定,争取得当一个有利于我们的结果。基于本文的分析,知识产权国际用尽原则应得到支持。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是绝对禁止或绝对支持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一般是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限制的比较紧,而对商标平行进口和著作作品的平行进口相对比较宽松,甚至不作规定。这给中国的相关制度建设提出了很好的思路。也有学者针对平行进口主要涉及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指出法律可以从公平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此进行规范。在中国加入世贸后,任何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都离不开对TRIPS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遵守。对于权利用尽的立法选择,我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利益衡量进行取舍和建构。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竞争法和通过限定解释,使一定条件下的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不受到禁止,从而让一定条件下权利用尽和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一样,成为知识产权法上权利限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并且如上文所分析得那样,这也不违背TRIPS协议的要求。8.学位论文杨艳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2006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脚步加快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平行进口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平行进口问题是个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本身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利益的权衡。国际上关于平行进口目前还没有统一做法,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宽严不一。随着LUX商标侵权案——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例平行进口案的出现,尤其是当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数量大幅度提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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