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主体1犯罪主体概述2刑事责任能力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5单位犯罪本章核心内容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阶段的划分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及处罚原则任何犯罪,都是由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则没有犯罪行为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并且,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刑罚的承受者或刑罚的对象。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都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即基本层次,是指任何犯罪的主体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或特征。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具备基本层次的要件,即可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往往称此为犯罪的一般主体。第二层次即特殊层次,是指某些犯罪要求在具备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附加特殊身份条件。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古代中外刑法或刑事司法实践中,曾存在把人类以外之物作为犯罪主体,刑及动物,罚及物品的情况。这是由古代刑法的刑罚威慑目的所决定的,而且与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客观结果原则、株连原则及古代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在近现代各国刑法中,随着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确立和立法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较为普遍地将自然现象、动植物、等排除在犯罪主体的范围之外,认为犯罪主体只限于有生命的人。犯罪主体仅限于人的原因其一,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观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之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二,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人类以外之物施加刑罚,根本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备的,它要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单讲,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意义有认识,才能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只要确认没有辨认能力,控制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人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从而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例如,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之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是因为他们虽有辨认能力但却丧失了当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概括地说,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知识和智力成熟与否,主要受到年龄因素的制约,此外也会受到人学习知识、发展智力的某些重要生理器官的制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它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所患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在刑法意义上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各国刑法都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规定了正常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同时,刑法还对某些重要器官生理功能丧失者和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具备与否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采取的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的人及限制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减免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其一,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其二,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也称相对有责任能力。考察关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尚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现代各国刑法中,较为普遍地规定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外延主要为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年龄因素而言,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一般只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对老年人犯罪多不设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18条第(3)项则规定:“满80岁之行为,得减轻其刑”,从而将满80岁的老年人亦纳入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刑法修正案8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第三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者在其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立法根据年龄因素与责任能力的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一般根据刑事责任能力随年龄因素的逐步发展过程,结合本国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刑法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受生理和智力条件限制,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能力。应当注意,对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至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这说明他们已经具备了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能力。我国刑法规定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甲生于1999年1月1日,其于2014年11月潜入他人家中盗窃手提电脑等价值1万多元的财物。三个月后即2015年2月案发后被捕。问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处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正确执行该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应当”,是指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