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MJ07-025磁性材料及扬声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二〇〇七年四月2一.总则1.1为服务和指导磁性材料及扬声器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7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7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80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磁性材料及扬声器产品、2007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二.申报产品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磁性材料及扬声器产品,包含的产品品种:符合GB/T2521-1996的金属类、合金类、磁性氧化物类、磁性元器类以及冷轧晶粒取向钢带、无取向磁性钢带。企业自行填报规格型号。三.申报条件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2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3.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3.4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33.5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3.6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3.7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有关要求。四.申报材料4.1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4.2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4.3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制作申报材料,不得自行设计或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4料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五.申报时间5.1全国申报工作自2007年4月25日开始。申报企业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决定和初审意见。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5.3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六.申报要求6.1如实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准确。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企业蓄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6.2依法申报。免检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实施的一项扶优扶强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法制性。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的基本原则。企业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有关免检工作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申报活动。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代理或参与申报5工作,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免检审查和受理工作。欢迎申报企业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免检工作秩序。6.3按时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7月31日后,全国一律不再受理企业申报。七.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7.1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免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企业可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了解2007年免检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和最新动态。7.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申报工作。各省免检工作机构及咨询电话请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查询。7.3除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其他任何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免检工作,并不得借免检工作之名组织开展任何相关活动。7.4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6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1.1申报企业名称1.2原免检证书编号(2004)国免字()1.3企业机构代码2.1申报产品名称2.2产品注册商标填表日期:年月日(企业公章)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8企业承诺本企业恪守诚实守信,坚持以质取胜,并郑重承诺:以下申报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违反,自愿放弃申报,并接受有关处理。承诺人:(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年月日9一、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全称)1.2原免检证书编号(2004)国免字()1.3组织机构代码1.4法定代表人1.5经济类型□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港澳台资□外资□个体□其他1.6企业地址省(区、市)市(地)邮政编码1.7免检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含区号)电子邮箱101.8企业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及所占股份比例等)11二、申报产品信息2.1申报产品名称2.2注册商标企业自主商标依法变更获得或经授权使用的商标2.3申报产品包含的品种、规格型号及其生产方申报产品包括的品种申报产品的规格型号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1.2.3.…(以下可继续增加)2.4获生产许可证情况获证产品获证日期生产许可证书号2.5获得认证情况获证产品获证日期认证证书号2.6产品执行标准2.7产品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严于□等同于□低于122.8申报产品及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2.8.1申报产品年产量2.8.2申报产品年销售量2.8.3申报产品年产值(万元)2.8.4申报产品年出口创汇(万美元)2.8.5申报企业年利润额(万元)2.8.6申报企业年纳税额(万元)2.8.7申报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及数据来源排名第位数据来源2.8.8申报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及数据来源占有率占%数据来源2.9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情况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日期抽查组织单位承检机构检验报告文书号11232123…(以下可继续增加)13三、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顺序依次附后)3.1企业及其产品的自我介绍3.2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3企业具有合法使用商标3.4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3.5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3.6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合格3.7企业达到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龙头地位3.8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3.9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3.10所申报产品存在委托生产情况的,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规定的免检申报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不存在委托生产情况的,不用提供此项材料)14四、审查意见(以下内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日期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意见:年月日(省局盖章)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意见:年月日填报指南为指导企业填报,以下对申报书中各个项目的填写要求进行了说明。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据实填报。一、总体填写要求1.填报字体全部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行距为“单倍行距”,标点符号用“全角”格式。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合并、移动表格。若某处表格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3.企业提供的3.1-3.10的附件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并按照顺序依次附后。4.申报材料全部用A4纸单面打印,并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不得在申报材料中装订任何宣传资料。二、各个项目的填报要求(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和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名称一致。(1.2)原免检证书编号。2004年已获免检资格,2007年免检有效期到期重新申报的企业填报此栏,并在“()”内填写2004年的免检证书编号;2007年初次申报免检资格的企业不用填报此栏。(1.3)企业机构代码。应当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载明的代码填写。16(1.4)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只填报法人姓名,不得填写职务头衔名称,如“总经理”、“董事长”等。(1.5)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类型填写,在“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港澳台资、外资、合资、其他”处划“√”。(1.6)企业地址。填写申报企业的准确地址、邮编。以集团或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填写集团或总公司所在的省、市和地址。填报此栏信息时,在表格中不得强行换行,应当连续输入、自然换行。(1.7)企业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企业的内部结构,要用组织结构框架图来表示。特别是,要在组织结构图中注明所申请的产品生产企业。(2.1)产品名称。申报企业统一填写“磁性材料及扬声器”。(2.2)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填报此栏时,若有图形文件,其大小不得超过15KB,且必须是JPG格式。(2.3)申报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品种、规格型号按照《磁性材料及扬声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二、申报产品范围”的规定填写;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子公司、分公司要在1.7中的企业组织结构图中注明。委托生产企业要在此栏中注明。(2.4)获得生产许可证情况。该类产品不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不用填报此栏。(2.5)获得质量认证情况。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申报产品必须在认证证书确认的范围内,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2.6)产品执行标准。指申报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包括检验方法标准。(2.7)企业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要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为准,在相应的□中划“√”。17(2.8.1)年产量。指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产量。(2.8.2)年销售量。指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销售量。(2.8.3)年销售额。指申报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额,与年销售量对应。(2.8.4)年创汇。指申报免检产品上年度出口创汇额,用美元表示。(2.8.5)年利润。指申报免检企业的利润总额,按该类产品计算。(2.8.6)年纳税。指申报免检企业的纳税总额,按整个企业计算。(2.8.7)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指申报免检企业由相关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评定的,在全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的排名。(2.8.8)全国市场占有率。指申报免检产品销售量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总销量中占有的份额。(2.9)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必须为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包括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向企业收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包括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的检查或社会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等;原则上要求近三年内的监督检查情况;所填报的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少于三次。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接受过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抽查。重新申报企业填报当年度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次监督抽查情况。(3.1)企业产品的自我介绍。包括如下5项内容:3.1.1申报免检产品所在行业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