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联邦宪法我们联邦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内部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保证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和幸福,特此为美利坚联邦设立和奠定这部宪法。第一章(立法权)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一子的所有立法权,寓于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第二款一联邦众议院由各邦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邦选举人应具备选举本邦议会中人多一院议员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二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七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众议员。三众议员席位和直接税金额,在加人联盟的各邦之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邦人口总数,为自由人人数之和,包括按契约服劳役一定年限的人,不算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联邦议会第一次开会后三年内实行人口清点,此后每十年普查一次,办法由联邦议会立法制定。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不得超过一名,但每邦至少应产生一名众议员;统计人口以前,新罕布什尔有权选出众议员三名,马萨诸塞八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五名,纽约六名,新泽西四名,宾夕法尼亚八名,德拉瓦一名,马里兰六名,弗吉尼亚十名,北卡罗来纳五名,南卡罗来纳五名,佐治亚三名。四任何邦的联邦众议员出缺时,由该邦行政当局下令选举,补齐缺额。五联邦众议员选出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众议院独享发起弹劾之权。第三款一联邦参议院由每邦二名参议员组成,由各邦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二第一批参议员选出聚齐后,立即分成人数尽量相等的三组。第一组议员的席位在第二年届满时空出,第二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四年届满时空出,第三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六年届满时空出,以便此后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若参议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发生在邦议会休会期间,由该邦行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代理,到邦议会下次开会选出新议员止。三年龄未满三十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九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参议员。四联邦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没有表决权,除非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五参议员选出本院其他官员和一名临时议长,以备副总统缺席或副总统行使总统职权。六参议院独享审讯所有弹劾案的权力。为审讯弹勃案而开庭时,参议员需宣誓。联邦总统受审时,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未经出席议员二分之二同意,不得定罪。七对弹劾案的裁决,不得超过罢免职务、取消担任或享受联邦荣誉职务、受托职务、受薪职务的资格;但是,对确证有罪者仍可依法起诉、审讯、裁决、处罚。第四款一选举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时间、地点、办法、由各邦议会预先规定;联邦议会可随时通过立法制定和更改这些规定,选举参议员的地点除外。二联邦议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从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除非联邦议会立法另定口期。第五款一各院分别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过程、结果和当选资格;各院议员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各院可规定敦促缺席议员到会的办法和处罚规则。二各院制定本院议事规则,处罚议员不守规则的行为,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可将议员开除。三各院应有议事记录,定期公布,他们判断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人要求,应将全体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或反对票记录在案。四联邦议会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一院中途休会不得超过三天;不得在各院会堂以外开会。第六款一议员领取服务报酬,由立法保障,由国库支付。议员享有以下特权:议会开会期间和往返途中,除因叛国、重罪、妨碍治安外,不受逮捕;议员在议会的发言和辩论,在议会外不受盘诘。二议员不得担任任期内设立或加薪的联邦文官职务;联邦官员任期内不得担任议员。第七款一一切筹集岁入的提案由众议院发起,与对其他提案一样,参议院可以修改方式合作。每项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提案,成为立法之前,需呈交联邦总统;若总统同意,应签署使其成为立法,若不同意,应写出书面反对理由,连同提案一起退还提出该案的一院,该院应将总统反对理由全文记录在案,开会再议,若三分之二议员再次通过,则将该案连同总统的反对理由提交另一院以同样方式再议,若另一院三分之二议员再次通过,该案即成为法律。再议时,各院均采取点票方式决定,逐一问明每名议员赞成还是反对,各院应分别把赞成和反对的议员姓名记录在案。总统收到提案后十天(周日除外)内,若不将提案退还,则视同总统已经签名,该案成为立法,联邦议会休会、总统无法退还提案时例外,后一情况,提案不能成为立法。三每项需要参议院、众议院一致通过的命令、决议、表决,需呈交联邦总统,与处理提案的方法一样,受同样规则限制,总统批准方可生效,总统不批准,需参议院众议院复议,三分之二议员再次通过,才能生效。第八款联邦议会有权一制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进口税、营业税,用于偿还国债、为联邦提供共同防御和普遍福利;但在联邦范围内,关税、进口税、营业税应整齐划一。二用联邦的信用借钱。三制定对外贸易、邦际贸易、与印第安人贸易的规则。四制定联邦内的统一入籍归化法和统一破产法。五铸造钱币,管理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币值,统一度量衡。六制定规则,处罚伪造联邦证券和货币的行为。七设立邮政,修筑邮路。八为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保障作者对作品、发明者对发明在有限时间内的排他权利。九设立最高法院以下的法院。十定义和处罚公海上的海盗罪和重罪、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十一宣战,颁发海上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敌国的拘捕证,制定陆战海战俘获处理条例。十二招募军队,提供给养,但对这项用途的拨款不得超过两年。十三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十四制定陆军和海军的统辖和管理条例。十五制定规则,征召民兵,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击退入侵。十六制定规则,组织、武装、并以纪律约束民兵,统辖民兵中应召为联邦服役的部分,把任命军官和按联邦议会制定的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保留给各邦。十七设立一个特区,由某些邦割让、联邦议会接受,作为联邦政府所在地(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联邦议会在特区内享有对一切事务的排他立法权;经所在邦议会同意,联邦议会向各邦购买若干地点,建立要塞、武库、兵工厂、造船厂,及其他必要设施,享有对这些地点的排他立法权。十八为行使上述所有权力,行使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授予各部门及其官员的权力,制定必要和适当的立法。第九款一联邦议会不得在1808年以前立法禁止任何一邦现存并认为宜于承认的人口迁徙和人口输入,但对输人的人口,可征收税金或关税,每输人一人征税不得超过十元。二不得中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特权,发生叛乱或入侵、公共安全需要时例外。三不得通过剥夺公权的立法和追究既往的立法。四不得征收人头税和其他直接税,如前所述,只能按人口普查结果向各邦摊派。五不得对任何一邦的出口物品征收税金和关税。六制定贸易和征税规则,不得在各邦口岸之间厚此薄彼,不得要求从一个邦的港口始发或驶到该港停靠的船只,到另一个邦的港口始发或停靠、办理出关入关、清仓、纳税手续。七未经立法拨款,不得从国库支钱;一切公款往来,应有常规说明和往来账目,定期公布。八联邦不得授予贵族爵位;任何联邦受薪受托官员,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国王、君主、外国的任何礼物、奉禄、官职、爵位。第十款一任何一邦不得缔结条约、加人同盟或彼此结盟;不得颁发海上缉拿外国船只许可证和报复敌国的拘捕证;不得铸造钱币;不得发行信用纸券;不得使用金币银币以外的方式偿债;不得通过剥夺公权的立法、追究既往的立法、废止合同义务的立法,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二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任何一邦不得对进、出口征收进口税或关税,为执行该邦检查法所绝对必需的税金除外;但任何一邦对进、出口所征的关税和进口税,其净收人应上交联邦公库使用;所有这类检查法,应受联邦议会检查和控制。二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任何一邦不得设立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军队和战舰,不得与其他邦和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不得从事战争,除非遇到实际入侵,或危险迫在眉睫,不容迟缓。第二章第一款一行政权寓于美利坚联邦的一名总统。总统任期四年,与副总统一起当选相同的任期。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二每邦按本邦议会所定办法产生若干选举人,人数等于该邦按宪法有资格分得的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人数之和;但联邦议员和联邦受托受薪官员不得担任选举人。三选举人在本邦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定居。选举人制作一份得票人名单,列出全体得票人和每人所得票数;签名使名单合格,密封送往联邦政府所在地,交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当参议员和众议员面开启有效名单,然后点票。得选举人票最多且超过指定选举人半数者为总统;若得票过半数者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立即书面投票从中选出一人为总统;若无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立即投票从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出一人为总统。众议院选举总统时,按邦计票,每邦议员合投一票;选举总统时,需有三分之二的邦的一名或几名众议员出席,人数超过全体众议员半数,才能构成法定选举人数。在上述各种情况下,选出总统后,剩下的人中得选举人票最多者为副总统。若剩下的人中仍有两人或多人得票相等,参议院按上述办法从中选出副总统。四联邦议会决定各邦产生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集合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在联邦内应为同一天。五非本土出生的人,本宪法批准时不是联邦公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年龄不满三十五岁、在联邦居住不足十四年者,没有资格担任总统。六若总统被罢免、去世、辞职、失去行使总统职权的能力,应将总统职权移交给副总统;联邦议会应立法宣布,若总统和副总统都被罢免或去世、辞职、失去行使职权的能力,由联邦的哪位官员代理,直到他们恢复能力,或选出新总统为止。总统在规定时间领取服务报酬,任期内报酬不增不减,任期内总统不得从联邦或其中任何一邦领取其他报酬。总统就职前需宣读以下誓词或保证:“我谨在此庄严宣誓(或保证):我将忠实履行联邦总统职责,尽自己的最佳判断和能力,保持、保护、保卫联邦宪法。”第二款一总统为联邦陆军、海军、应召正为联邦服役的各邦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可要求各部门首长就所负责任内的任何事务写出书面意见;总统有权颁布缓刑和赦免反对联邦的行为,弹劾案除外。二总统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有权缔结条约;总统有权提名大使、其他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宪法未作规定、将由联邦议会立法设立的所有其他联邦官员,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联邦议会可将他们认为适宜的下级官员,通过立法授权总统一人、授权法院、授权部门首长分别任命。三总统有权填补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现的空缺职务,任期到联邦议会下次会议结束为止。第三款总统定期向联邦议会提交联邦咨文,向议会推荐他认为必要和可行的措施,供议会讨论;情况非常时,总统可召集两院或其中任何一院开会,若两院对会期意见不一,总统可在白己认为适当的时间召开这种会议;总统接见大使和其他公使;总统负责联邦的各项立法得到忠实贯彻;总统给全体联邦军官授衔。第四款联邦总统、副总统、全体文官,如因叛国、贪污、其他重罪或严重轻罪被弹劾并被确认有罪,应予罢免。第三章第一款联邦的司法权寓于一所最高法院和联邦议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法官,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在规定时间领取服务报酬,在职期间报酬不减。第二款一司法权,法律和衡平,延伸到宪法引起的所有案件、联邦立法引起的所有案件、己经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引起的所有案件;涉及大使、其他公使、领事的所有案件;所有海事案件;以联邦为一方的诉讼;两邦或多邦之间的诉讼;一邦与另一邦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邦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邦公民因持有不同邦颁发的地契而引起的上地纠纷;一邦或其公民与外国、外国公民、外国臣民之间的诉讼。二对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以一邦为一方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对上诉案的审理权,法律和事实两方面,但联邦议会可通过立法制定例外条例,制定审理规则。三所有犯罪,除弹劾案外,均由陪审团审讯;审讯应在犯罪发生的邦进行;若不发生在任何一邦,由联邦议会决定审讯地点。第三款一对联邦的叛国罪,只限于对联邦作战、叛投联邦的敌人、给敌人提供援助和方便。除非在公开法庭上,有两人对同一明显事实作证,或本人认罪,不得判处任何人叛国罪。二联邦议会有权宣布对叛国罪的处罚,但是,若剥夺公权,不得辱没血族,不得没收财产,除非被剥夺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