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切实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是关系我省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近年来,我省加快了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人民生活由温饱进入小康。但是,受产品质量差、档次低与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的制约,我省有效需求仍然不足,通货紧缩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影响我省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在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大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既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满足市场需求,拉动内需的重要保证,对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调优、调高、调大、调外”的战略目标,增强综合省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加强质量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但陈旧的质量观念,不尽合理的产品结构,以及高投入、高消耗、低质量、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都难以适应今后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产品质量问题,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换升级的有利时机,打好质量攻坚战。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三)加强对市场的调研,制订质量发展的方针目标。企业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制订赶超竞争目标的对策措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高效益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优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依法完善企业的基础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严禁无标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企业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的标准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的产品按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厂。要认真贯彻《计量法》,完善计量检测体系,配齐、用好、管好计量器具,健全检测手段;使用计量数据信息,使产品质量、成本处于受控状态,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最佳实现。(五)加大质量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把增加质量投入作为质量工作的一项内容,努力提高技术、工艺、装备水平,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保证。要积极学习和应用国外的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结合实际,努力实践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的路子,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理论体系。要积极采用“五新”技术(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大产品技术创新和更新换代能力。要通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解决重要产品的关键质量问题,努力开发适应国内外需要的新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六)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控制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贯彻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加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实行质量否决制度。要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和评审,保证体系运行的适用、经济、有效。要开展质量改进、第二方认可和降废减损活动,推行“零缺陷”、可靠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履行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规范化。(七)开发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的群众性活动。企业要组织开展以提高员工工作熟练程度和工作质量为目的的技术比武岗位大练兵活动,继续开展QC小组活动,攻克产品质量技术难关。要开展以计量为基础的产品成本核算,以计量数据、工作标准为基础的质量责任核算,使员工应用货币语言讲述质量,建立起企业的质量文化,以保证企业的质量战略方针、目标的实现。三、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八)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要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宣传贯彻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修订和完善地方标准,引导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修订我省重点产品采标目录,如期完成采标目标。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实行事前质量标准的鉴定审查备案制度,对质量水平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九)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量标准水平,完善我省计量测试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要加大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检测手段更新的投入,按照重点产业的生产布局,有计划地配套购置,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十)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进一步搞好质量认证工作。扩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企业范围,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质量组织建设,坚持开展降损增效活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效益。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加快我省贯标和质量认证的速度,依法有序地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对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实行认证咨询、审核机构在我省开展工作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认证市场;制定认证咨询、审核机构的工作规范,确保公正、客观、高效地对企业开展认证咨询和审核;强化对认证咨询、审核工作质量的监督,确保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十一)加强企业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职工爱岗敬业精神,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塑造良好的职工形象,推动职工“四有”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质量工作上新水平。(十二)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建设。质量主管部门要面向各级行政领导、基层工作人员,普及质量知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家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和质量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精通外语、熟悉业务的质量管理人才队伍。教育部门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的大中专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四、加强宏观管理,改善质量环境(十三)制订质量发展目标。根据本省产品质量的实际状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型企业的发展方向,制订不同档次的产品质量发展目标,依此引导一批发展前景好、有竞争力的企业逐步走上质量调“优”,提高产品档次;依托优质调“高”,争取更大的利润回报,实现质量与效益的统一;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强强联合”,调“大”企业规模;扩大品牌效应,迈出国门走向国际,达到调“外”的目的。(十四)加强质量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质量法规体系建设。要学习和研究世贸组织提出的“标准法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合格评定制度”等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质量规则,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引导产品质量提高的产业扶植政策;促进中小型企业按照社会化分工原则,进行调整,围绕重点、龙头企业的产品进行配套生产,形成产业链;制订进口产品的质管理办法,保护和促进我省基础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的快速发展;制订执行开业审查制度的产品目录及其规范性要求;修订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跟踪监督目录和实施监督检查的规范要求及其保护性措施;加强对我省质量状况的分析,适时制订、修改我省地方性质量法规。(十五)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保护我省名优产品。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发展战略,制订促进名牌形成、发展和保护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强化名牌意识,把名牌战略贯穿到企业整体发展规划中,通过创名牌活动,优化产品结构,引导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和产品转移。鼓励和支持省名牌(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企业管理、技术开发、营销策略、质量文化等方面进行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形成以名牌产品为支撑的优势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综合标准化的实施,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培植一批具有我省区域特色优势品牌的农产品;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证明商标制度,为我省名牌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国际通行的法律保护。(十六)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府采购的质量规则,对列入政府公告淘汰的产品、明令关闭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产品、以及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不得纳入政府采购的产品目录。坚决制止利用推荐、准用、报验、准销证、入网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除国家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以性能价格比为核心的宏观价格调控政策手段,防止价格背离价值、低价倾销冲击优质产品市场的行为,运用经济手段建立起有序的竞争机制。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质量监管(十七)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实施开业审查、质量标准备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业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抽查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十八)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九)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凡列入种重点目录、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确保有效监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的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对主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二十)实行免检制度。对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以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连续3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在2年内免于各种形式的质量检查。对消费者提出投诉的免检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组织抽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免检资格,依法从严处罚,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曝光。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二十一)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建立起快速反应的打假机制和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打假不力、说情包庇、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的的,要追究当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