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察与反舞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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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察与反舞弊制度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监察与反舞弊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效益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监察是指公司内部监察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各级部门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命令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稽查。第3条公司监察部是公司内部监察与反舞弊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各所属公司设专(兼)职监察管理岗位,作为与公司监察部的工作对接人,在公司监察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监察管理工作。公司监察部及所属公司专(兼)监察管理岗位统称:公司监察部门。第4条内部监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5条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的调查、处理。第6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监察管理工作。第二节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第7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可与内部审计部门联合办公,统称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第8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第9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三节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第10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10.1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公司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按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10.2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10.2.1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10.2.2收入、支出的监督;10.2.3经济效益监督;10.2.4财产物资管理监督;10.2.5货币资金的监督;10.2.6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10.2.7重大投、融资、担保等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10.3指导改进职能。监察部在对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的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提高管理能力。10.4监控管理职能。监察部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公司财经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内容有:10.4.1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工作日志、例会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评价,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10.4.2对关键岗位和人员招聘、异动、离职的管理流程、相应手续的办理情况和离职审计进行检查;10.4.3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情况;10.4.4各部门财务管理的检查:对预算执行和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进行检查。第11条监察部可采用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监察等多种方式加以控制。第四节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第12条公司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12.1普通监察:12.1.1监督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各级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12.1.2监督检查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和公司领导重要批示等事项的执行情况;12.1.3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12.2专项监察:12.2.1受公司领导指派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人员涉嫌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职务犯罪行为,以及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严重违纪行为;12.2.2自行或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及所属公司重大责任事故。12.2.3受理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受理人员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监察与反舞弊管理建议。12.2.4指导所属公司开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监察工作的执行、完成情况;12.2.5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第13条所属公司监察部工作职责:根据所属公司领导指示,在公司监察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普通监察与专项监察。第五节内部监察机构工作权限第14条在调查违法、违纪行为时,经公司领导批准,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4.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监察人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14.2暂予提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14.3责令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闻、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4.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执行职务。第15条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可提出监察建议:15.1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决定有偏差,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予以纠正的;15.2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作出的决定、指示违背公司决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15.3监察中发现所属公司管理、经营中的有关问题,应当予以整改的;15.4违反公司及所属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15.5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16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有权依照《信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第17条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18条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第19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节监察工作程序第20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第21条监察部门可因下列情形启动监察程序:21.1有关单位、人员向监察部门信访投诉的;21.2职能部门或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认为需要进行监察的;21.3公司或所属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进行监察的。第22条监察分为普通监察和专项监察:22.1普通监察按下列程序进行:21.1.1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21.1.2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21.1.3向公司或所属公司领导提交监察报告,提出监察整改建议。21.2专项监察按下列程序进行:22.2.1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22.1.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2.1.3存在违法、违纪事实、证据确凿,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提出监察处理意见。第23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监察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第24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第25条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第26条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上级领导审批。监察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也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第27条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细微,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第28条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呈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第29条监察工作结束,监察工作人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将全部材料移送监察部领导进行审理和向部门上级领导汇报。第30条监察报告由监察部上级领导做出和公布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移交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第31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部门。第32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议,监察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33条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监察部审核,由监察部的上级领导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第34条每个监察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七节反舞弊管理第35条反舞弊一般原则35.1各级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各级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35.2审计监察部和审计监察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第36条反舞弊名词解释36.1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36.2舞弊行为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36.3舞弊行为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36.4舞弊行为的汇报:是指审计监察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管理层报告舞弊行为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37.1收受贿赂或回扣。37.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37.3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37.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37.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37.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38条舞弊行为的预防38.1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行为的主要途径。38.2审计监察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协助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38.2.1公司目标的可行性;38.2.2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38.2.3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8.2.4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38.2.5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38.2.6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38.3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以下情况:管理人员品质不佳;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审计监察部在审计监察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38.4审计监察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行为检查提出建议。第39条舞弊行为检查39.1舞弊行为的检查通常由审计监察人员、法律顾问等实施。39.2审计监察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为检查:39.2.1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39.2.2对参与舞弊行为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39.2.3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39.2.4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与公司总裁、专业舞弊行为调查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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