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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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设备系统ERP上线运行后,设备事故、故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公司、生产设备事故、故障的发生,保证公司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各单位,集团公司相关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受本钢集团公司委托,本钢集团公司其它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责任和权限第三条、设备部是公司设备事故的主管部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集团公司相关单位设备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和考核。有权对违章操作、拼设备及冒险作业等违章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制止和处罚。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涉及本单位的设备事故负管理责任;主抓设备的领导受行政主要领导委托,对涉及本单位的设备事故负全责;主抓生产的领导要重视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处理好设备与生产的关系,把预防设备事故作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2-第五条、各单位机动科(设备科)是本单位设备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事故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车间(作业区)点检组设备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本单位违章操作、拼设备及冒险作业等违章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制止和处罚。第六条、车间(作业区)点检组负责本车间(作业区)设备事故管理工作,每个点检员是所辖区域设备事故的管理者,负责对设备的日常点检、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及设备劣化倾向分析等设备事故预测和预防工作。第三章、设备事故、故障在ERP网上作业流程及审核原则第七条、停机立案范畴1.设备事故、故障“立案”、“结案”及审核原则①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设备停机都属于调度“立案”范畴。各单位调度人员为本单位设备事故、故障“立案”的责任人员,负责第一时间登陆设备系统ERP网页,并在事故、故障管理栏中对已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按栏位要求进行“立案”。②各单位点检人员是本区域发生设备事故、故障“结案”的责任人员,负责在设备系统ERP网页上的设备事故、故障管理栏中按栏位要求如实填写“结案”资料。③各单位机动(设备)科是本单位设备事故、故障的审核及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对点检员所填写的“结案”资料进行审核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将审核后的“结案”资料呈核到设备部专区工程师。-3-④设备部专业处专区工程师是专区单位设备事故、故障的判定审核人员,负责对专区单位在ERP网上传送的设备事故、故障情况进行性质、级别、原因准确性及纠正预防措施可行性的判定。第八条、设备事故、故障作业流程及通报原则1.各单位必须建立通畅的事故抢修通讯网络,制订完善的事故抢修管理制度.设备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公司设备部。①如通过现场判定事故时间在4小时以下不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应由本单位组织事故、故障的抢修并同时上报设备部专业处专区工程师。②如通过现场判定事故时间在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同比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应立即上报设备部专业处处长。③如通过现场判定事故时间在16小时以上,或损失金额同比构成严重设备事故的,应立即上报设备部部长及主管经理。④如事故、故障造成多个区域停产,要立即通报至设备部和主管经理。第九条、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故障由厂矿机动科组织抢修,严重设备事故由设备厂长组织抢修,重大和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抢修。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设备事故抢修应急预案组织抢修,驻厂维护、检修的协力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如驻厂协办单位无力单独承担该项抢修工作,经公司设备部同意-4-可调动其它协力队伍参与抢修。在协力单位组织抢修的同时,设备厂长及机动科相关人员必须到场指挥。第十一条、在组织设备事故抢修时,要求厂区内部设备维护、检修协力单位驻厂的抢修人员O.5小时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厂区外部抢修队伍,白天1小时内、夜间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第十二条、凡参加事故抢修人员因拖延、推诿造成抢修时间延长,或有关领导应该到场而不到场,公司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设备事故定义第十三条、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迫使生产中断;或由于本企业设备原因造成能源供应中断;以及由于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断裂、倒塌、歪扭等损坏而使生产中断,称为设备事故。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1.经监测、检查发现设备技术状况不佳,或发现设备有隐患,但未造成设备损坏,经公司同意安排的临时检修;2.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3.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具(如轧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铁水灌、渣灌、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钻具、衬板等)损坏使生产中断;4.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发生事故(如钻机夹钻具,溜井-5-跑矿,冶金炉结块、跑钢、跑铁,高炉悬料,轧机卡钢、缠辊、断带、堆钢等),使生产中断未造成设备或建筑物结构损坏;5.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公司外部系统电压降超限或突然停电,导致供风压力低等情况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6.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7.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损坏使生产中断。第五章、设备事故分级第十五条、特大设备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O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设备事故。第十六条、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或动力能源供应中断)48小时以上者。第十七条、严重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或动力能源供应中断)1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者。-6-第十八条、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者。第十九条、小事故(设备故障)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小事故。1.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下者。第六章、设备事故分析第二十条、设备事故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每次事故分析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一条、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重大和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设备部组织制造部、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事故设备产权单位及涉及单位共同对事故进行分析,并负责形成最终事故报告报公司主管经理;严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各单位组织分析(设备部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并负责形成最终事故报告报公司设备部部长;设备故障由产权单位自己组织分析并形成文字材料报专业处处长。第二十二条、事故分析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7-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第二十三条、数理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原因等逐项进行分析,掌握事故的发展趋势,找出设备本身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迅速解决。第七章、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对关键设备及易发生事故、故障的部位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事故应急预案要由车间编制报机动(设备)科进行审核,并由机动(设备)科统一格式下发到各车间、作业区(工段)、班组,并在每月安全例会上组织学习。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经常发生事故部位或处理过程有技术含量的步骤要有针对性的建立本单位事故、故障“典型案例”(即处理过程步骤描述),以便更准确、更迅速的解决发生的设备事故,缩短事故、故障影响时间。第八章、事故统计制度第二十六条、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是设备事故管理统计的基本数据,各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第二十七条、事故次数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8-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录事故一次,但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第二十八条、事故时间1.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2.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的间隔时间计算。3.由于配套设备及工业建筑发生事故而造成主体生产线停机,设备事故时间按主体生产线停产时间计算。4.动力单位设备事故时间;按动力单位设备发生事故中断动力供应的时间计算或按公司主要生产线生产中断时间计算。5.每月事故时间的统计为当月1日至月末事故时间之和。第二十九条、事故台帐及记录各单位必须建立电子版事故台帐及相关记录。事故台帐记录的事故时间必须与生产调度记录一致。事故记录要详细、准确,并明确专(兼)职人员专门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事故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以内填写“设备事故卡片”,上报公司设备部,在修复后3天内向公司设备部提交详细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和附图片、照片的电子版报告各一份)。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要对ERP网上传送的设备事故、故障进行“关帐”。第三十二条、设备事故报告的格式-9-设备事故报告由事故分析组在事故分析后形成,事故报告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事故经过描述;2.事故抢修描述;3.事故原因分析;①事故现场检查情况(控制器位置、计算机画面数据等);②测量、化验、计算结果;③设备损坏情况照片;④事故部位简图;⑤工艺参数分析;⑥事故原因结论。4.防范措施及教训;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九章、确定设备事故责任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验收审核部门负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因施工、制造、安装不当造成设备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单位负主要责任,验收审核部门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因新建、改建、扩建遗留问题造成设备事故,由主管单位负主要责任。第三十六条、除以上原因外,其它情况设备事故责任的确定应在事故分析会上认定。-10-第十章、设备事故考核第三十七条、根据设备事故的责任,对设备事故进行处理。一般设备事故由各单位机动科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厂长批准执行。严重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设备部批准执行。重大和特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设备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执行。第三十八条、对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考核,按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1.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造成设备事故。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没有工作牌擅自开车造成设备事故。4.发现设备事故隐患、缺陷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l.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即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3.设备超负荷运行、超期服役、以及对存在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修复,造成设备事故。-11-4.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设备事故。第四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理1.公司设备部负责组织对设备事故损失及事故性质进行认定,涉及领导责任的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或互相推诿、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相关责任者应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本钢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本钢设备发[2005]49号)及《本钢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停机通报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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