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第3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第8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的高压设备区。第9条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10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第11条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第12条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录6的规定进行试验。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第13条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14条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10KV及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第15条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由值班员保管1把,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一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地点。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班员要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中。除上述情况,高压分间钥匙,不得交给期他人员保管或使用。第16条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专隔开。第17条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第18条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27.5KV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额定电压为27.5KV以下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须经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班员准许方可操作,并将倒闸作业(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时间、原因、准许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对供给非牵引负荷用电的设备,在倒闸作业前还要由值班员通知用户,必要时办理停送电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19条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的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备。第20条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m;室外不得小于8m。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要戴绝缘手套。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逐个放电并接地后方准作业。第21条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在牵引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或人造纤维织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以防起火。第三章运行值班第22条牵引变电所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助理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第23条当班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当班助理值班员可参加检修工作,但必须根据值班员的要求能随时退出检修组。助理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受当班值班员的领导;当参加检修工作时,听从作业组工作领导人的指挥。第24条采用远动系统并具备无人值班条件的开闭所、分区所、AT所可无人值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巡视第25条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单独巡视。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第26条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助理值班员;其他人巡视时要经值班员同意。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当1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越过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如必须移开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时,要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在场监护。第27条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倒闸第28条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前要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提出申请,供电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命令;值班员受令复诵,供电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个倒闸命令,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均要填写倒闸操作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1)。供电调度员对1个牵引变电所1次只能下达1个倒闸作业命令,即1个命令完成之前,不得发出另1个命令。对不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完毕后要将倒闸的时间、原因和操作人、监护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第29条倒闸作业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值班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均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第30条倒闸作业完成后,值班员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及时发布完成时间,至此倒闸作业结束。第31条倒闸作业按操作卡片进行,没有操作卡片的倒闸作业由值班员编写倒闸表并废值班日志中,由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设备,倒闸表要经过供电调度员审查同意。第32条编写操作卡片及倒闸表要遵守下列原则:一、停电时的操作程序:先断开负荷侧后断开电源侧;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程序相反。二、隔离开关分闸时,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合闸时,与上述程序相反。三、禁止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和在接地闸刀闭合的状态下闭合主闸刀。第33条与断路器并联的隔离开关,只有当断路器闭全时方可操作隔离开关。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一、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二、开、合母线和直接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三、开、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电力系统没有接地故障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四、用室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10KV及以下,电流不超过15A的负荷。五、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电流不超过70A的环路均衡电流。第34条拆装高压熔断器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操作人监护人均要穿绝缘靴、戴防护眼镜,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第35条带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操作人要戴防护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要使用绝缘夹钳或绝缘手套。第36条正常情况下,不应操作脱扣杆进行断路器分闸。电动操作的断路器,除操作机构中具有储能装置者外,禁止手动合闸送电。第37条需供电调度下令进行倒闸作业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先行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再报告供电调度,但再合闸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第四章检修作业制度作业分类第38条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五种: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及在低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工作票第39条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用铅笔书写。工作票要1式2份,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交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值班员据此输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第40条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供电调度报告概况,听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第41条在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由当班的供电调度员下令,值班员更改定值,事后供电调度员和值班员应将上述过程记录入值班日志。第42条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一、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高压停电作业。二、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三、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第43条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办理延期手续。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工作日,不得延长。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该工作票重新填写。第44条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第45条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第46条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值班员。第47条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若需设备停电,要按停电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办理停电手续,并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1张交给当班值班员,另1张交给监护人,监护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班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必要时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第48条1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人作业组。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不得由同1人担任。作业人员的职责第49条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三、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