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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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增城市自行车休闲健身绿道旅游服务管理指南第一条为适应我市自行车休闲健身绿道(以下简称绿道)旅游业的发展,提高绿道旅游安全、服务和管理水平,做到以规范化、标准化和技能化服务广大游客,保障旅游团(者)和自行车绿道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绿道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全市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服务管理指南。第二条本服务管理指南适用于我市绿道旅游经营单位。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与绿道产权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并报送增城市旅游局备案。第三条绿道旅游停车场应有与绿道旅游的游客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停车面积,场地平整。地面经过处理,车场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停车场生态、环保。停车场应设有标记清晰的残疾人停车位。第四条绿道驿站经营场所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标志牌。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旅游投诉、旅游咨询、报警电话等指示牌,并保证其证件的合法有效。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置咨询服务台。绿道旅游线路指引牌设置要完善,方便游客游览。分属不同镇街绿道的经营业主之间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为游客骑行提供方便条件。同时要积极探索智能化的路子。第五条租车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布局、排列合理,装修大方、得体。柜台、货架工整、规范,服务说明等标志牌醒目,中英文对照,翻译准确,无错别字。自行车出租要明码标价,有价目表和诚信公约牌。要有自行车变速使用说明表。设有低位收款台。第六条公共信息图型符号应使用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保持其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金属部分光亮。第七条卫生间布点合理,男女卫生间分开,厕位比例合理,有残疾人厕位。标志明显,通风,采光良好,设洗手装置,设置水冲装置。第八条卫生设施应注意绿道区域的环境整洁和保养。要求绿道旅游经营场地干净、整洁、卫生。经营场地设施无破损、无污迹、无杂物、无水迹(潮湿)、无异味。垃圾箱(桶)布局合理,间距恰当,分类设置,外观、造型应美观、整洁、完好。第九条绿道旅游安全设施应齐备。应设有必要的防火、消防用具及设备;危险路段应划有警示线、警示牌予以警示。绿道旅游自行车出租经营者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每次要做到出租前和收车后都有安全检查记录。第十条绿道沿线及驿站(码头)绿化设置,应有一定数量的美化经营环境的绿色植物和与之相应的花草植物,达到绿化、美化、艺术化与净化、人性化相统一。绿化物修剪效果好,无枯枝败叶,无灰尘和杂物,无乱堆乱放,无影响游客通行安全隐患的障碍物。第十一条公共休息区域应设置与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相适应的旅游团队(者)公共休息区域,并保持整齐、干净、卫生。绿道出入口应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盲道。第十二条绿道驿站特色旅游购物点(士多店),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适应绿道旅游需要的休闲商品、食品,要努力为顾客提供预购和邮寄托运服务。第十三条绿道驿站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应符合广州市旅游局的相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绿道旅游经营业主应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种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要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巡查,维护绿道旅游秩序,确保旅游安全。要建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逐步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第十五条在规则内,绿道旅游沿线及周边应有一定数量的农家乐餐饮休闲设施和方便快捷烘烤食品的经营摊点,满足游客需要。沿线应保护生态环境,要有提醒游客不损坏农民果树、植物的提示牌。沿线应保护和利用好古树、文物古迹,开发好乡村民俗旅游产品,要树立科普知识宣传牌。第十六条绿道驿站附近应交通便捷,有公交车或客运班车到达。驿站之间要努力采用先进管理设备,加强互通衔接,方便游客骑行和经营者对车辆的保管。第十七条自行车休闲健身游绿道范围要有边界警示线,禁止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通行。要有机动车禁行警示标志牌。第十八条绿道旅游经营者要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安全第一;中外游客一视同仁,消费多少一视同仁。要爱国、爱民、爱集体,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增城旅游良好的整体形象。坚持高尚的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第十九条经营人员服务态度应主动、热情、细心、耐心、诚恳,做到眼勤、口勤、手勤、腿勤,微笑服务、态度和蔼。应正确掌握和运用好问候、应答、迎送等服务礼节。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路遇游客主动礼让,不抢道,不抢行。第二十条服务语言应使用敬语、谦语。根据游客需要及不同情况,坚持使用“您好”、“欢迎您光临”、“我能为您做什么”、“对不起”、“谢谢”、“欢迎再来”等文明、礼貌语言,做到有问有答,不得使用“不知道”、“没有”、“不行”等不雅语言。要想方设法为游客解决问题和困难。说话时,应用普通话、语气谦和、语调适中、语言亲切。第二十一条经营服务人员应着装上岗,着装得体、整洁,配戴工牌。为游客服务应优质高效,不拖拉、不延误。第二十二条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增城市旅游局、增城市旅游协会的管理,积极参加增城市旅游局、增城市旅游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按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主动为广州增城旅游网站提供图文信息。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有品牌经营意识,有形象标志和旅游宣传口号。应设立专门网站,开展网络营销。要纳入旅游线路推介,与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二十三条2010年3月9日制订并实施。增城市旅游局拥有本服务管理指南的最终解释权。增城市旅游局办公室2010年4月22日印发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保障绿道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充分发挥绿道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省有关绿道建设管理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着风景区、公园、公路、河滨、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可供行人和使用自行车、残疾人手动轮椅车进入的供休闲游玩、健身观光的道路。包括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绿道以及规划确定的绿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经营使用,适用本办法。绿道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路面、绿化、环卫保洁、灯光、保安管理、驿站、公厕、服务点设施、标识系统、停车场的保养维护和管理等。第四条绿道实行属地管理。端州区范围绿道按投资建设主体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环星湖景区的绿道由市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其他由市直部门组织建设的穿越市政道路和市政公园等的绿道路段,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由端州区组织建设的绿道由端州区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绿道由当地政F(管委会)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第五条绿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道维护管理工作,完善绿道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保障绿道的完好和安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绿道的维护、使用效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发展、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供电、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绿道管理部门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第六条绿道建设和维护管理采取政F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各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公司对绿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绿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参与绿道维护、经营、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绿道用地及绿道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破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道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的绿道建设规划,经本级政F(管委会)审批后,报市绿道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绿道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条绿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或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绿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设施建设绿道的,在培植树木花草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时,必须兼顾水利工程安全和水利工程功能发挥。第十二条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绿道建设单位随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同时建立绿道档案,工程竣工后将绿道档案移交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当地档案局城建档案室备案。第十四条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内绿道控制区(缓冲区),并实施控制管理。绿道控制区(缓冲区)按照《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第三章绿道及设施维护第十五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绿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第十六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医疗救助、应急援助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第十七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招贴;(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三)分类垃圾箱(桶)放置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四)给水排水畅顺。第十八条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管理养护,绿地应做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冠型完整,无枯枝败叶,分枝不影响游览和观景,无杂草。第十九条绿道内游乐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按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统一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绿道内停车场应保持场地平整、卫生、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二)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分属不同区域绿道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并逐步实现通借通还;自行车租赁点车辆排列整齐,车容整洁,服务说明等标识清晰,明码标价,变速自行车要提供使用说明表;自行车租赁经营单位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出租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三)特色旅游购物点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绿道地图、绿道使用小册子等。*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绿道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绿道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道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他生物和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绿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二条绿道范围内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三条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报当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绿道范围内从事的商业活动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工商、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绿道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绿道实行开放式管理,免费使用。根据绿道使用率和设施配套情况,合理确定绿道开放时间。第二十六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绿道游览的安全。每个驿站应设立保安亭和求助电话,并安排人员值班。驿站配备维修、医疗、消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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