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第1篇第3章产品检验第1页共32页第3章产品检验第1节一般规定3.1.1一般要求3.1.1.1产品检验是船舶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3.1.1.2拟用于入级船舶的产品,其检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篇章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3.1.1.3对于规范规定的产品,可以接受相应标准作为替代。但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部件和系统应经过设计评估、制造中检验、测试和功能试验,以确认其不低于规范规定的有效性。3.1.1.4本规范涉及的产品,如未规定具体技术要求时,可接受按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对此类产品的检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产品图纸资料;(2)船上使用条件;(3)材料与焊接要求;(4)检验与试验项目。3.1.2定义3.1.2.1本规范有关产品检验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如下:(1)产品检验:系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2)设计认可:系指CCS准予设计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规定用途的认定过程,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形/型式试验(如适用时)。(3)型式认可:系指CCS通过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评定过程,根据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的证实程度,为型式认可A和B两级,其中申请型式认可B的制造厂应具有申请认可产品的生产和测试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申请型式认可A的制造厂除具备型式认可B的条件外,还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产品的质量保持持续稳定。(4)工厂认可:系指CCS通过制造厂的资料审查、认可试验和产品制造过程的审核,对产品制造厂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予以确认的评定过程。(5)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6)原型试验;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本条(7)产品原型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7)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8)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9)单件/单批检验:系指由CCS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10)检验:系指由验船师在产品生产前和/或制造过程中和/或完工后对CCS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验证、检验和试验。(11)最终试验:系指检验的一种方式,旨在为接受产品所进行的所有在产品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试验。(12)申请方:系指申请CCS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者等。(13)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的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14)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型式认可A和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行的审核。(15)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或系统的零件/组成部分。(16)设计:系指所有描述产品的性能、安装和制造工艺的相关图纸、文件和计算报告。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第1篇第3章产品检验第2页共32页(17)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18)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的组织。(19)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20)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的事实陈述或证书,作为自检的结果。(22)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CCS名义出具的,但经CCS盖章和CCS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CCS要求经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21)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系指影响产品制造过程的一组要素,这包括过程输入的控制、过程控制因素(如人员能力、程序、设施和设备、培训等)、过程输出以及旨在实现持续改进的质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3.1.3对制造厂的要求3.1.3.1凡已在CCS入级或拟在CCS入级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级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行入级产品检验。3.1.3.2凡CCS受权进行法定检验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行法定产品检验。3.1.3.3除3.1.3.1和3.1.3.2以外,CCS可按申请方提供的标准(如规范或SOLAS公约或IMO有关规则或主管机关规定或申请方提供的标准),进行产品的符合性检验。3.1.4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3.1.4.1CCS规范规定的产品,在CCS入级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装前或制造中,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CCS规范要求,并持有3.1.5.2的相应证件。3.1.4.2根据产品生产模式、产品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等,分别规定各产品的单件检验的具体要求,见本章附录。3.1.4.3CCS实行下列3种产品认可模式:(1)设计认可;(2)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A和型式认可B两种模式;(3)工厂认可。3.1.4.4除CCS规范和/或法定要求认可的产品外,产品制造厂可基于如下一种或多种目的,申请CCS一种或多种产品认可:(1)提供CCS规范规定需要型式认可的产品;(2)避免对相同产品的重复设计评估;(3)由制造厂替代验船师进行部分或全部的现场检验;(4)希望其提供的产品登录在CCS的《船用产品录》中。3.1.4.5如产品业已获得CCS的一种或多种认可,则其规定的单件/单批产品检验要求,可菜用下列要求替代:(1)减少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2)由验船师验证制造厂提供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3.1.4.6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制造厂,应申请工厂认可,以证实制造厂具备制造这些产品的条件和能力。3.1.5证书/证件3.1.5.1认可证书(1)产品经CCS相应的认可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①设计认可证书(DAC),由CCS签发,以证明产品的设计符合CCS规范要求;②型式认可证书(TA-BC和TA-AC),由CCS签发,以证明产品设计符合CCS规范,产品制造者具备持续批量生产的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符合规范和/或公认的标准的能力;③工厂认可证书(WAC),由CCS签发,以证明制造厂具有制造CCS规范要求的产品能力。(2)设计认可证书不能代表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当CCS规范要求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型式认可证书不能替代产品证书。3.1.5.2产品证件(1)入级和法定产品经单件/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第1篇第3章产品检验第3页共32页①CCS船用产品证书(C):由验船师签发的文件以证明:a.产品符合规范要求;b.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②等效证明文件(E):由制造厂出具并经CCS盖章和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产品符合规范要求;b.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2)对于要求型式认可和/或工厂认可而不要求持有产品证书的入级和法定产品,可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①制造厂证明(W)由制造厂签发制造厂证明(W),以证明:a.该产品经CCS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b.产品符合规范要求;c.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d.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e.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授权的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3)规范和法定要求以外的产品,经单件/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①检验证书(S):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符合申请方确定的产品标准;b.检验和试验经验船师见证和/或试验报告经验船师审查;c.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生产中。①试验证书(T):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b.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生产中。3.1.5.3本章附录1、2和3,分别给出入级产品和法定产品持证要求。这些附录的使用应执行第4章4.2.1.2的规定。3.1.5.4对可持有制造厂证明(W)的产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试验,或对产品制造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3.1.6检验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6.1经CCS检验的船用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或铭牌标示产品检验标志。根据检验方式,检验标志分为:(1)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合格;(2)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未在场下,由制造厂按CCS要求进行检验,并且检验结果经CCS确认合格。3.1.6.2检验标志仅供验船师检验使用,检验标志认可后的检验计划,授权制造厂检验人员使用,。3.1.6.3检验标志应尽可能采用钢印,一般应标识在易查看的产品非工作面上,如不可行,可采用CCS防伪标志或CCS同意的其他办法予以标识。用于检验标志的钢印或其他标志的发放应予以控制。3.1.6.4CCS授权制造厂使用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在使用前经CCS确认。3.1.6.5标志在产品上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应在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反映,并相一致。3.1.6.6如已标识检验标志的产品,在随后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1.7认可标志的使用和条件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第1篇第3章产品检验第4页共32页3.1.7.1当按本章第3节、第4节和第5节认可的某一产品时,可使用产品认可专用标识,但应符合如下规定:(1)专用标识只能使用于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并除用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外,不应在其他场合使用;(2)任何专用认可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上或与产品密切相关时,不应导致被认为产品本身经CCS检验合格;(3)如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时,应确保避免导致任何的误解。CCS可以要求制造厂停止使用CCS不接受的标识;(4)制造厂应承诺在相应证书失效后,立即停止在所有方面使用专用标识,并销毁带有专用标识的资料;(5)专用标识的尺寸不限,但应采用同比例。3.1.7.2认可标志的式样如下图:(1)工厂认可标志:(2)型式认可A标志:(3)型式认可B标志:第2节单件/单批检验3.2.1适用范围3.2.1.1除另有规定外,本节的产品单件/单批检验程序,适用于申请持有CCS产品证书的产品。3.2.1.2本章附录1是CCS入级船舶要求的《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3本章附录2是CCS受权法定服务要求的《船舶法定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4本章附录3是CCS签发起重设备相关产品证书要求的《起重设备检验持证与要求一览表》。3.2.2一般要求3.2.2.1对于附录1、2、3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产品检验,应在认可后进行(具体产品见表中规定),除非CCS给予特别考虑;对于附录1、2、3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单批检验申请时,将对制造厂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适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3.2.2.2产品单件/单批检验和发证程序一般由如下过程组成:(1)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或备查(以下简称“审图”),或原型/型式试验或测试,以确认符合CCS规范的要求或其他公认的标准;(2)制造过程中和/或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其符合CCS规范和/或批准的设计图纸的要求;(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签发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3.2.2.3对于业经CCS认可的产品,由验船师参加的单件/单批产品的检验项目,上述3.2.2.2(1)和(2)的要求可以得到简化处理,具体可按认可时所批准的产品检验计划进行。3.2.2.4如申请检验的产品已经具有型式试验或其等效的资料,CCS对申请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型式试验。3.2.2.5各产品检验模式,按本章附录1、附录2和附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