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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章节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二)产品质量(一)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获得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4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的自愿性原则。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案例李某在商场的一个出租柜台,为自己3岁的女儿购买了一辆玩具汽车,其女儿玩耍时车内弹簧蹦出,刺伤眼睛,花费5000元.经鉴定该玩具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李某找到商场的出租柜台时,因租期满,承租人不知去向.问:李某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出租柜台从事食品经营,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经营者和柜台出租商主张损害赔偿。目前,出租柜台经营权已成为本市大型商场经销的重要手段。对商场与柜台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无从知悉,如商场以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因为柜台实际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相对较弱。而上述法律将柜台经营者与出租者作捆绑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归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一)生产者应当负责产品质量(二)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三)不得有法律禁止情形(一)生产者应当负责其产品质量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律规定(1)产品标识必须真实(2)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4)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三)不得有法律禁止情形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相关案例链接李某在2019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谢谢观赏MakePresentationmuchmorefun感谢您的关注nordridesignLOGO由NordriDesign™提供nordridesign感谢您的关注nordridesignxiexie!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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