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知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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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产品质量法ProductQualityLaw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私法)•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一.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产品的范围:•①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包括天然农产品;•②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二.产品质量•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产品质量---通常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规定(第26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适用、产品不安全•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产品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通过确保产品质量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人。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二)对产品标示的义务•(三)对产品包装的义务•(四)消极义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一)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称“缺陷”)。•2.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默示担保)•3.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关于“不合理的危险”(缺陷)•危险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缺陷)•合理的危险-----理性的使用者(消费者)能够预见,并且可以预防的危险。(如鼠药、刀、炸药)•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情势并不能为一个理性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所预见或识别,也无从加以预防,强加给消费者预防危险的义务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高压锅)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缺陷种类及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①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是产品致害的根本因素。•②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制造过程中不合设计规范,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③警示缺陷---警示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时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没问题,因为缺乏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警示缺陷是一种不适当、不补充的信息传递,与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关。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的标准:•一般标准(主观标准)•法定标准(客观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如吃花生的危险);•欧盟《指令》把缺陷定义为:“有权期望某产品是安全的但其并不安全。”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法定标准(客观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符合法定的标准=没有缺陷?•一个产品虽然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2、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卖方必须对产品应当具有的销售性或者特定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无条件的担保。•这种担保尽管不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是自产品投入市场之时起,这种默示的担保就依法自动产生。•《美国统一商法典》把默示担保分为两种形式:•(1)保证产品适于销售;(2)保证产品适合于某一种通常用途。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3、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案•1932年,汽车制造商福特公司于广告中表示,其生产的汽车挡风玻璃不易破碎,原告信赖被告广告中的质量保证并从零售商处购买一车,但原告驾车外出时,却因一石子击碎玻璃而致使眼睛而受伤失明。原告向无合同关系的福特汽车公司提起违反明示担保之诉,并获胜诉。法院认为:制造商向一般消费者大众所作的陈述必须是诚信的,如果陈述虚假而使消费者受损,基于明示担保责任,制造商应当负责任。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案•原告诉称:原告驾驶被告丰田公司制造的“赛利卡”型轿车因失误而撞墙时,车上安装的安全保护气囊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展开,致使原告面部被撞伤,鼻骨骨折。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产品的缺陷给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驾驶的被告生产的汽车,是被告按照美国标准生产出来供美国市场销售的。该车对用户提供的一切保证,仅适用于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及加拿大注册和通常驾驶的车辆。本车的构造不违反中国国家标准,因此不存在产品缺陷。被告不应承担赔偿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医药费损失10685.75元,今后治疗费用3000元;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二)生产者对产品标示义务(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西安:一消费者因产品无中文说明状告索尼公司•消费者吕某在西安长安百盛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3盒SONY录影带,共计108元。回家使用时发现,录影带外包装上既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包装盒内仅有一张附有插图及日本文字的纸片。吕某请来懂日文的人士翻译后得知,上面记载的是录影带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消费者认为,这样易导致误操作致使录制的信息无法保存,也是日本索尼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不尊重。对方应承担退赔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此外,吕某认为,西安市长安百盛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没有中文说明的产品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将其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吕某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他购买录影带的货款108元,赔偿翻译费用3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308。中国教育培训咨询平台CHINAEDUCATIONTRAININGCONSULTANT融合FUSION分享SHARE创新INNOVATION卓越EXCELENCE(三)生产者对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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