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规定: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与《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12号)规定:将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完全下放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夫规定,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二)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三)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0772-52179292.投诉电话:0772-5215379附件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菌种生经申字()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申请项目生产经营地点种类品种名称菌种级别经营方式有效区域菌种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注册资本万元接种室平方米检验人员人出菇试验室(场)平方米技术人员人生产场地平方米检验室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控温培养室平方米仪器设备台(套)贮存室平方米自有品种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单位、初审机关、审核机关、审批机关、工商部门各留存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