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委托租赁协议书甲方:乙方:乙方自愿将产权属于乙方车辆委托甲方代为租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自愿共同遵守:一.乙方将所属车辆:车型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档位颜色车型保险公司保单号被保险人保期报案电话以上车辆加入甲方公司,参加公司租赁活动。二.乙方在交车时必须负责向甲方提供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行车证、路桥卡、保险卡、车辆合格证、附加费等)的车辆,甲方负责该车的日常租赁管理。三.乙方必须安装经甲方认可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并购买由甲方指定购买的汽车租赁营运保险。四.若乙方按甲方规定购买了足额保险且手续齐全,并按规定安装了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在租赁过程中由承租人不慎造成车辆的被盗被劫,应向承保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险公司赔款全部交乙方所有,并同时解除本《车辆委托租赁协议》。五.若因保险手续不齐全和不愿意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发生失窃和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承担80%的经济损失,甲方承担20%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灭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六.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购买《汽车租赁营运保险》,在租赁活动中不慎造成车辆损伤、损毁或人员伤亡,所承保保险公司因车辆用途不符拒绝赔付时,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七.因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手续及证件(例如:保险已过期、年审期限已过、路桥费及养路费过期等),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八.租赁车辆在租赁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及正常产生的修理费和常规保养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由租赁活动造成的人为的车辆损毁,应由甲方负责向承租方追究责任并负责修复,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九.租赁活动中由于车辆自燃而使车毁灭或需要修复的,若乙方已按规定购买了车辆自燃险并在保险有效时间内,应立即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赔款全部交乙方所有。至车发生自燃之日起,到保险公司赔款交予乙方(造成报废的)或车辆完全修复之日,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按规定购买车辆自燃险,租赁活动中由于车辆自燃而使车毁灭或需要修复的或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其所有损失及责任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十.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处理,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十一.甲方按元/月的租金按月支付给甲方,车辆每天行程在260公里以内,超里程按元/公里支付乙方(交车车公里读数:KM)。支付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给乙方,则按应支付乙方的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最后付款日一个月甲方仍未支付乙方租金,乙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解除《车辆租赁协议》。十二.其他:十三.本合同有限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因国家政策和行为以及法定因素造成本合同车型不能在甲方公司继续租赁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在出现本协议第四条情况时,合同解除日期为保险公司赔款交予乙方之日。合同期满,甲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续签合同月租金双方重新议定。十四.甲乙双方均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内容,如无异议,即视为同意协议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磋商解决。十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人代表及委托人:日期日期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