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大兴区西红门镇宏旭路286号室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基本状况该底商,建筑面积为约189.50平方米,乙方承租房屋作为商用。第二条合同期限及装修免租条款(一)本底商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进行监督,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在不改变和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添置新物品,但在装修时对房屋基础结构或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三)当合同期满后,乙方添詈其设备自行收回,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部分在合同期满后归甲方所有。第三条租金(一)一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后,如续约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二)乙方需提前日,支付租金。第四条费用及保证金事宜乙方承担: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话费/燃气费/网络费用/租赁税费等各种因乙方使用该底商而发生的费用,并且保证按时缴纳。租赁期满时,乙方保证所承担的费用应全部结清。乙方承担:物业费/供暖费乙方支付甲方元为房屋保证金,当合同期满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缴清所应承担的费用后,甲方全部(无息)退还乙方。第五条房屋的附属设施的维护(一)应保障该底商的附属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承租后,负责维修及日常的维护。(二)甲方对乙方的装修和改善增加设备的部分不承担维修义务。(三)如在租期内乙方不合理使用导致该底商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接改的部分面积如因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拆改时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不承担。第六条转租(一)乙方对此房屋没有转租权。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底商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所造成房屋损毁的,但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情况除外。(三)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然终止。1.擅自改变该底商用途或致使该底商发生严重损毁的。2.利用该底商从事违法活动。3.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其它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如在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第九条煤气、水、电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共一式两份,一份为四页,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身份证号码: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