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学院合同的效力管理工程学院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管理工程学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管理工程学院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撤销的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判断合同的效力,从合同的生效要件理解比较容易掌握。管理工程学院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管理工程学院二、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满足一般生效要件的,导致合同具有不同的效力。管理工程学院(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有自然人和组织,下面分别加以说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管理工程学院无行为能力人:A.8岁以下的儿童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A.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A.18周岁以上的公民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管理工程学院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有效。管理工程学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管理工程学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的合同:(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就是事后予以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拒绝追认则为无效合同。(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即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管理工程学院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管理工程学院田某,现年16岁,一天她到当地百货大楼以160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了一条项链。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并要求百货大楼退款,田某则称,自己虽仍上中学,但已经有自理能力,因而拒绝退回项链。请问:(1)田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已经生效?(2)田某的父亲要求百货大楼退款是否合乎法律规定?(3)如果田某购买的为价值30元的文具,其父是否有权主张百货大楼退款?(4)本案中,如果百货大楼得知田某为16岁,可否在田某之父主张退款前要求撤销本合同?(5)如果田某与百货大楼经理有亲戚关系,经理以帮助失学儿童为名捐给田某财物,实际上田某并非失学儿童,该合同是否有效?(本问考察合同生效一般要件的第三条)管理工程学院案例1994年3月,深圳市某校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生意很赚钱,想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因此,确认张某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判决证券交易所赔偿其8000元。管理工程学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时,为有效合同。管理工程学院组织的行为能力?合同的当事方是组织时,考虑到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为真正的权利人。我们这里主要考虑法人组织。法人通过其代表订立合同,有两种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管理工程学院无论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其职权都来源于授权,订立合同存在越权问题,但二者有很大不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法人成立时的约定,其行为一般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果超越职权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为效力待定合同,也有人认为合同为无效合同。管理工程学院法人代表的职权来源于法人的授权,其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管理工程学院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民事行为才能生效。这一结论也存有例外。我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即为适例。管理工程学院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9条管理工程学院表见代理与越权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9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法释二第13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50条)管理工程学院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人的经营活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该行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职务的安排是否有关联。管理工程学院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家协商签订了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0000元。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管理工程学院案例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管理工程学院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管理工程学院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管理工程学院(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管理工程学院合同虽已生效,但因当事人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此种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如何判断意思不真实?法律有如下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管理工程学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54条管理工程学院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59条管理工程学院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通常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乘社会供求紧张之机提出苛刻的条件,而当事人另一方因生产或生活所迫而又不得不接受这种苛刻的条件。例如:某设计院在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一份规划图纸的合同中,利用对方对价格方面的无知,而索要高于市场价格的报酬。管理工程学院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管理工程学院常见的欺诈手段缔约时出示真样品,履行是“偷梁换柱”,以伪劣残次品代之。缔约时出示虚假说明书,或作误导性说明。伪造产品质量证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以假单位或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工程学院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管理工程学院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管理工程学院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管理工程学院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管理工程学院撤销权的性质与效力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使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有撤销权;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误解人有撤销权;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有撤销权。管理工程学院撤销权的性质与效力撤销权人可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主张撤销者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管理工程学院例如:张某在乘坐出租车时,把一个皮包丢在了车上,因为包中装有十分重要的新开发技术资料和手提电脑一部,张某急忙通过电台寻找,三天过去了,但无人应答。张某十分着急,便登载了寻物广告,称有谁捡到者,必重谢8888元。当天下午,张某就接到出租车司机李某的电话。事后,张某感觉很气愤,便告到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是乘人之危的行为,要求李某返还8888元。管理工程学院这种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撤销,即当事人有选择权。但在当事人请求进行变更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