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有感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所著的《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是刑法哲学领域的一部开山之作,是每个学习刑法的人步入刑法殿堂的钥匙。读完西原春夫教授的这本书,深受启发,颇有感触。本书探索的问题是:为什么人类社会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了谁的允许?这些都是刑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对刑法基本问题的探求,是多少年来人们一直思考的问题。西原春夫教授的论述,却让我们耳目一新,就像找到了认识刑法的最关键的那一点。西原春夫教授把刑法学的最基本问题称为“刑法的基础要素”,并把探索和分析这种要素作为主要目标。对刑法基础要素的探求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的精神造诣,更要具备其他诸如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支持。而这种学科间的交叉绝不是各种观点的简单叠加或简单重复,而需要对各种知识进行一次新的重组,使之在相互碰撞中融为一体。而西原春夫教授,运用二十多年的研究经验,厚积薄发,向我们清晰完美的道出了制定刑法的原动力——刑法的基础要素。刑法是处罚人的法律,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必须有某人作了某种足以受罚的坏事的事实。因此,刑法是以你对他人实施了应该受罚的坏行为这一判断为前提的,即以人对人实施制裁为前提的。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西原春夫教授首先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人为什么能对人进行裁判?众所周知,人人平等是多少年来不变的理念,人本来是不能对人进行裁判的。然而,人对人实施裁判,从古至今从未间断过。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从来就没有废除过法、刑罚以及裁判制度。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人为什么能对人进行裁判”这一问题。毕竟,刑法是对人进行裁判的基准,刑法的惩罚也是一种恶,那社会为什么能认同这样的恶合理的施行呢?对此,西原春夫教授把它归结为一种“必要的恶”。也就是说,人不对人进行裁判而产生的非正义,与人对人进行裁判而产生的非正义,两者相比较,显然是前者严重的多。所以,人类自古以来就心甘情愿的忍受、容许并肯定人对人进行裁判所产生的非正义,即它是“必要的恶”。西原春夫教授把本书的分析体系,分为经线和纬线。其中,经线是指对刑法制定原动力的分析,因为促使刑法制定的要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这些要素处于不同的层次。对此,西原春夫教授采用由浅及深与由深及浅相结合并以由浅及深为主的考察方法,对这些要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此同时,本书贯穿了两条纬线:一是以基本方向为出发点来考察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二是考察偏离原来方向的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作者把前者称为实施国家刑罚权的生理现象的考察,把后者称为其病理现象的考察。通过这两种考察,作者全面阐释了刑法制定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作为探求“刑法基础要素”的艰苦探险,西原春夫教授,首先对构成刑法制定直接动力的力量即国家的刑法制定权进行了分析,从而引出了制定刑法原理的罪刑法定主义。由于这种罪刑法定主义的确立,国民才确实得以避免来自于国家权力机构的意外打击。但是,由于罪刑法定主义同议会民主主义相结合,又具有了另一种旨趣即国民的自主规制,这就意味着国民的自由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接着,西原春夫教授又论述了刑法制定过程中的“生理现象”和“病理现象”,从而引出了作为操纵刑法制定权的理念的自然法,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近代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上罪刑法定主义的支配得到肯定的今天,从人权保障的观点来看,自然法的适用是很危险的,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然法的存在。接着上面的论述,西原春夫教授又谈了国家制定刑法的必要性。在谈及这一问题时,就不得不谈及刑法与刑罚的机能,首先,刑法有四种机能,即报复感情绥靖机能、保安的机能、赎罪的机能以及预防的机能。此外,刑法还有一种独特的机能即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这些机能决定了刑法是被害人同时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一系列的机能是刑法对国家的必要性的很重要的因素。这就必然涉及到了规定国家必要性的国家存在的根据。刑法和刑罚保护的是国民的利益,而刑法的实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表现,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的行使也有旨在保护国民利益的一面,因此,完全脱离国民利益的国家利益就不能存在。这就引出了本书争论的第二个问题,即国家究竟为何而存在。西原春夫教授认识到,国家予以保护的目标不是个人,而是“国民利益”,于是便出现了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冲突。在对各种利益的权衡比较中,西原春夫教授看到了三者的统一性,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最终均能还原成为保护国民乃至居民的利益,这才是刑法应当保护的。同时,西原春夫教授还谈及了法的基础——经济。西原春夫教授在肯定马克思主义本身在学术上的意义的同时,概略的阐述了自己对马克思主义刑法观的批评性的意见。他认为,如果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探索刑法的基本要素,只要分析各个不同时代的生产关系就可以达到目的了。然而,从超越生产关系的结构而派生出来的人类的非法行为,人们不想放弃的欲望——实际上就是这些制定出了刑法,它究竟能放在何种位置上呢?基于以上考虑,西原春夫教授认为,对刑法基本要素的探索不能终止在对生产关系结构的分析上,而应考虑到生产关系以外的一些因素,这也就是西原春夫教授所说的“扩大其共同的分母”。因此,马克思主义也不能否定在承认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存在着人的欲望。最后,西原春夫教授谈了基于法、政治、经济之上的人的欲求。在国家制定刑法与刑罚时,如果存在刑罚法规的制定所需要的规律性影响因素,那便是存在于刑法基础之上的原动力。西原春夫教授最后得出结论:刑法即使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同时,也有着犯人大宪章的功能。因而,没有刑法而满足报复感情的手段很危险。此后,西原春夫教授引入了人的欲望。正如他所说:“与各自时代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的逻辑规律,是人的欲望的规律,社会规律的核心是人的欲望。”这样,对人的欲求的探求就水到渠成了。西原春夫教授把欲求分为基本欲求和二次性欲求两类,他认为,所谓基本欲求是指像婴幼儿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欲求,叫做生物学方面的生存欲求。而二次性欲求,则是人随着自己的成长,通过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产生的新的欲求。通过深刻分析人的欲求及其心理形成机制,西原春夫教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行动的开端是意志,而其背后是欲求。当然,欲求的背后是动机,其背后还有生理要求。如果人的生活、行动大部分都是基于这种欲求的话,那么,所有的法律现象都关系到人的行动,因而在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存在着人的欲求,这就引出了导致制定刑法的人的欲求是什么这一问题。刑法法规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通常我们称之为犯罪行为。而犯人之所以产生企图侵犯他人利益的欲求与犯人从侵犯其利益或享受利益能够得到的快乐是一致的。这样,人有想保护自己享受利益的欲求,而这已成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刑法的原动力。国民皆有复仇的欲求,这是对犯人进行处罚的欲求,也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欲求。这使得刑法的制定成为了在禁止私下复仇的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刑法时,这种处罚犯人的欲求是作为原动力而起作用的。总之,国民的欲求是一种抽象化的观念,立法者最终只能站在平均的国民立场上来推测这种欲求。刑法应当重新考虑把制定刑法的基础与国民的欲求联系起来,而且还应重新认识到国民的欲求基础中有人的赤裸裸的欲求在活动。在终章,西原春夫教授提出了“刑法的根基”的问题。人们要求制定刑法的欲求,是以危害他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作为前提的。因此,要探求这种不良行为的根源,就要涉及到人类对不良行为的欲求。人为什么会有这种不良的欲求?这就涉及到了前述快乐原则的作用。当一个人对快乐原则的追求与他人对快乐原则的追求相抵触时,在这种相互冲突的过程中,有时会损害他人对快乐原则的追求,用这一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快乐,排斥适应的欲求,这就是人对不良行为的欲求。当这种不良的欲求对其他多数人的欲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时,便会构成犯罪。总之,作为一种应有的方向,是国民的欲求诱发了各种政治活动,最终经过国会议员的投票活动而制定了刑法。不用说,国民的这种欲求的基本点上存在着个人的欲求。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不应有的方向,是各种因素使制定刑法的工作怠惰下来,或背离国民欲求强行制定刑法。这些要素虽然有远近、大小之分,但相互有关联,分成枝叶状,其根源仍可归结为人的欲求。从根本上看,让人只能觉得它的确是单纯的,也是当然的,但刑法的基本点是这种人的欲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