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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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九章产品质量法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监督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概念与范围《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们在理解《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和手工制作等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此外,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或规定条件下,满足或符合特定用途或需求所必须具备的性能的总和。不同的产品,用途各异,其性能也不同。总体而言,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安全性可适用性经济性环保性(P354)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两类关系:一类是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另一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如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是由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的。在产品质量法体系中,《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区域。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说明《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一切生产者,如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如从事产品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从事产品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产品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规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第二、该产品用于销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注意:“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4《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前者是指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产品质量的监督1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第8条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监督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为促进执法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力度,1999年3月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P357-360)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二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361-365):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标识(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三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P366-368)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与销售者以及其他责任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产品责任不同的是,它们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无论违法者是否给使用者造成了损失,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国家都可予以惩罚。而产品责任仅仅是一种补偿责任,只有在生产者和销售者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时才能适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也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合同责任阶段,奉行无合同即无责任之原则;第二阶段为一般侵权责任阶段,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阶段为严格责任阶段,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通接受和采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我国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我国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P370)(1)产品存在缺陷(2)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不存在免责事由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损害赔偿范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产品质量行政和刑事责任(P37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习题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本题考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只有A是正确答案。•注意,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C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题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C•本题考因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而A、C正确,B错误;•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而D错误。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综合练习1、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A.原煤B.电视机C.籽棉D.饲养的鱼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A.警示标志B.质量标识C.质量合格证明D.失效日期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答案:B2答案:A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下列哪些单位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A质量监督部门B质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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