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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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产品质量法案例:1.猎人上山打野兔,菜农种蔬菜,渔民深海捕鱼后售卖他人中毒致害2.血友病患者在医院换血后被感染艾滋病或肝炎等病症;3.家庭主妇王某买到一把锋利菜刀,使用第一天即手指被割伤;4.游客张某在旅游地买到一本旅游指南,结果因指南内容错误,致游程出错;5.汶川地震中,设情形一:有家长认定孩子就读学校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无抗震设计,能否按本法诉讼?设情形二:若能举证校舍所用钢材不符合要求,能否按本法诉?6.某厂所生产的半成品被盗,致使用者受伤,能否按本法诉?7.赵某家某日因电路出故障,致家中电器全部短路毁坏。后查系供电局当日所供电流突然异常所致。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一)概念:自然属性,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法律属性,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二)法律概念1、国外的两种定义方法狭义的定义方法——加工、制作的产品——德国、丹麦等广义的定义方法——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美国、英国(含电)、挪威(含废料)等;2、我国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结合相关规定,其含义有三:A、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即天然产品不由产品质量法调整,包括未加工的农副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原矿。理由:天然产品的的质量问题不是人能左右的,与人的意志无关;同时,天然产品的质量往往难以制定和适用统一的标准;此外,产品质量法是规制人类生产所产生的产品质量行为,而非规制天然产品的“天然质量”的。B、必须用于销售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销售的目的,二是销售的事实。应当如何选择?理由:法律是规制人们的市场行为的,非市场领域的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赠品”致人损害的问题。C、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但是,新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有修正:即建筑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法产品定义的,适用产品质量法。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理由是:其一,建筑工程是众多产品经技术整合而形成的,相当复杂,与普通的产品不同;其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重在建筑过程这中,而非在事后。故可适用专门的立法——建筑法。D、注意:产品质量法的附则【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军工产品的情况较特殊,其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之所以要作此规定,恰恰说明军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畴)。(3)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A、是否属于循环定义——产品、商品、物品?B、加工、制作有无确定的标准C、加工、制作与用于销售是析取还是合取?D、“用于销售”的规定是否合理?E、将建设工程排除在外,缺乏强有力的理由。F、“血液”是否产品范畴?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一)概念: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二)特征:1、适用性2、安全性3、经济性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三)我国法律的表述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不存在产品缺陷)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存在瑕疵)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存在瑕疵)三、产品缺陷(一)产品缺陷概念: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王英案)国家标准现状(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例):我国2011年11月份传出的冷冻食品的安全问题。据爆:我国的冷冻食品中所含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食品召回开演。同时还有资料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2011年上半年中国有关当局甚至还下调了牛奶的质量标准到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200万个,得不到国际承认,几乎为全球最低)。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思考: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人?两标准所涉人群?(二)与产品瑕疵的区别:1、瑕疵是指不符合使用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而缺陷更为严重,是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2、产品瑕疵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承担违约责任;而产品缺陷则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承担侵权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四、产品质量法(一)概念:是指调整国家在产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及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关系2.产品责任关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标准化管理制度(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说明:“产品质量责任”属我国专有概念,西方一般只有“产品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对产品责任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2)产品责任是指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补偿责任。(3)两者关系①联系都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②区别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A、判定依据不同。前者是产品质量不符合适用性特征,而后者是产品不符合安全性特征。B、承担责任条件不同。前者所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程度较轻,而后者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且会造成他人损害,程度较重。C、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是综合责任,后者仅指侵权的民事责任。(4)产品责任的发展A、合同责任阶段。奉行“无合同则无责任”;优点:原告不需举证被告主观有无过错;缺点:原告与被告的范围均窄。(马车夫案)B、一般侵权责任阶段。优点: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主体资格放宽;缺点:原告须证明被告未尽到“谨慎从事的注意义务,主观过错”(1906年迈克诉别克汽车公司案,汽车轮胎裂痕致车颠覆)C、严格责任阶段。指行为人主观虽无过错而致害于人,且无免责事由时,应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来承担责任。(“有损害即有责任”)美国1963年“格里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法理依据:其一,“过错推定原则”。配套措施:“举证责任倒置”和“事实自证规则”(即加害人的过错仅凭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足以证明);其二,“担保责任原则”。受害人不需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疏忽或故意),只需证明存在生产者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则生产者就应承担违反“担保”后的责任。优点:最有利于消费者缺点:一是加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致新产品的开发受阻,不利于社会整体科技水平的发展和进步;二是由于生产者通过“产品责任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产生巨额的保险费和保险赔付,最后是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受损失。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原则:自愿申请原则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三)意义:是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认证,表明整个企业对质量的管理能力。(四)认证依据:质量管理标准|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概念: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原则:自愿原则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三)意义:是对产品本身质量的认证,表明产品的质量水平。(四)认证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指企业自行对所生产产品的检验。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产品应当检验合格。问:不合格产品能否投入市场?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投放市场:(1)不是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合格(如安全标准等);(2)具备产品应有的基本性能;(3)应当预先声明(如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或以其他方法说明和告知相对人)。须说明的是,有人认为不合格产品投入市场还要有一个条件,这就是“低于原价销售”,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它反映了多数情况下的事实,但却不能成为法定的要件,原则上仍然可以实行意思自治。2、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取舍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检查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检查方式: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三)主体: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主体类别(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明示担保义务(1)产品必须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2)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2.默示担保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4.生产者的七个不得(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3)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不得掺杂、掺假;(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同生产者义务)4.销售者的七个不得(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不得掺杂、掺假;(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二、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一)体系结构民事、行政、刑事民事:质量违约责任(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二)民事责任问题1、合同责任含义、构成要件2、产品责任要件(重点在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及其分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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