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程序示意图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采用走访形式。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在当地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启动听证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采取转送、交办、不予受理等方式给予处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对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予以支持、作解释工作、不予支持的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