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采取静坐或者其他方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采取强行带离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聚众围堵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采取强行带离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国家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多人到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威胁人身安全、侮辱、毁谤或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救,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被弃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或者其他人员应当通知其亲属带回,拒不带回的,由公安机关送回或者送民政部门依法处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故意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损毁公共设施予以治安处罚。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可依照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损毁路面公共设施予以治安处罚。对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权利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治安处罚。对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故意损毁公用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式,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采取强行带离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信访人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