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道德在中国哲学史上,有关于“义利之辨”与“理欲之辨”的争论。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理性主义与乐利主义以及唯意志论、非理性主义的争论。事实上,这些争论所争辩的中心问题是生命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所谓利,指有益于生活。所谓欲,指生活中的要求。所谓意志也是生命的表现。而所谓义,所谓理,指生活所应遵循的准则。“理义”亦即道德。生命、生活与理义、道德,究竟有如何的关系?这确实是一个根本的理论问题。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这表明生与义、生命与道德,都是重要的,都是应该肯定的。孟子又说:“二者不可得兼,则舍生而取义者也。”这表明,在生命与道德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宁牺牲生命也要实践道德。“舍生取义”的根据究竟何在呢?这是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一、生命与生命力一切生物都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生命力即是能改变环境以维持其生命、发展其生命的力量。植物、动物都表现了一定的生命力,而人的生命力最为显著。作为一个人,必须有充沛的生命力。为了维持生命力、发展生命力,必须满足一定的需要。所谓欲望、所谓情感,即是对于生命需要的意识。生活中有所需要,在意识中便表现为欲为情。在这一意义上,欲与情是应该肯定的。然而欲与情又包含许多矛盾,因而引发了许多问题。一切生物都具有生命力,但是人的生命有其特点。人的生活是社会生活,每个人都生活于社会中,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人只能在社会中保持其生命力,发展其生命力。人的生活是社会化的生活,可以说表现了生命力的社会化。古代思想家已有见于此。孔子说:“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荀子说:“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的生活是群居生活,即社会生活,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人的生命力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这是关于人生的重要事实。二、生命力的充实与调节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必须保持自己的生命力。生命力的保持与发展有待于欲望的满足。追求欲望的满足,亦即追求利益。人与人之间,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发生矛盾冲突。如果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过于激烈,毫无调和之余地,势力同归于尽。为了保持社会生活的继续存在,必须对于个人利益的冲突加以调节,使人与人之间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这类准则即是道德。道德即是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当时既未分阶级,也未分等级。在阶级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但道德都是调节个人行为的准则。人,作为具有社会性的生命,不但有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生活的需要。《礼记》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是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物质生活还需要衣服、居室、舟车等等。但是人不仅有物质生活,还有超越物质生活的精神生活。何谓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即是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何谓真?真即是对于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何谓善?善即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亦即道德。何谓美?美即艺术的享受。其他动物对于事物只能有感觉,人类则具有对于事物的理性认识,努力追求真理。别的动物也有合群的,人则具有社会生活的自觉,有意识地实践善的原则。人更有创造艺术品作为一种精神享受。真、善、美是同等重要的,在这里着重讲善的问题。人与人之间有竞争的关系,也有合作的关系。西谚有云:人对人是豺狼。事实上,如果人对人仅仅是豺狼的关系,则人类久已灭亡了。其实豺狼也是合群的,并不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胜过人与人之间的斗争,然后社会才能存在,才能发展。恩格斯说:“自然界中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包含着和谐和冲突;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则既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合作,也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斗争。”(1)合作与斗争是同时存在的。道德即调节斗争与合作的基本准则。三、道德与群体生命道德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个体,然而个体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存在于群体之中。作为一个人,不但要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别人的利益,考虑群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标志着对于个体利益的超越。自古以来,人们聚居而为族。经过历中的发展,人类分成许多民族。每一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每一民族形成为一个持续存在的共同体。每一民族共同体可以说有其持续不断的生命,可以称之为群体生命。群体生命大于个体生命。道德的要义在于每一个人不但要追求个体的利益,而且要考虑群体的利益。也可以说道德在于群体生命的自觉。孟子提出,生与义二者不可得兼应舍生取义。“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协调一致,这是正常的情况。“二者不可得兼,则舍生而取义”,这是特殊情况。在什么情况之下,二者不可得兼呢?这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族的独立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卫民族的生命,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一是在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个人的人格尊严,宁死不屈。应该承认,民族的群体生命大于个人的个体生命。这是道德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历史上有不受嗟来之食的故事,即为了保持人格的尊严。“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即肯定人格高于生命。然而生命还是人格的本原,如果没有生命,也就没有所谓人格。从“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的意义上来说,可以说道德高于生命。应该承认,道德本于生命,而在一定意义上又高于生命。四、生与义、富与仁的统一“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这是正常的情况。在正常的情况中,一方面要充实生命力,一方面要提高道德自觉性、遵守道德的制约。生命与道德是相需相成的。充实生命力必须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也即满足一定的欲望,但是欲望的满足不可能是无节制的,如果无节制的追求欲望的满足,而纵欲无度,必然会戕害生命。同时也要加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引起纠纷扰乱。为了保持生命的正常发展,应注意人与人之间的协调。生命的充实提高与道德的自觉自律都是必要的。在中国思想史上,儒家是基本上肯定生命的,但是一部分儒者重义轻利、存理去欲的学说,对于物质需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比较忽视了充实生命力的必要性,对于民族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与重义轻利、存理去欲的思想成为对照的是纵情肆欲、唯利是图的流俗思想,追求个人享乐、见利忘义。这种流俗思想,自古有之,于今为烈。这种庸俗作风,既违背了道德的准则,也逆反了生命的规律,是不足取的。孟子曾引阳虎之言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这所谓为富指执政者聚敛民财,所谓为仁指施行仁政。聚敛民财与施行仁政确实是相互违反的。但是,如果从另一意义来讲,如果为富指经营商业,为仁指做有益于人民的事情,则为富与为仁还是可以相容的,不但可以相容,而且相得益彰。据闻现代日本有一位企业家提出“仁富合一”的主张,运用仁富合一来经营企业,取得显著的成就。这是值得注意的。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仁富合一的,也不乏先例。如孔子弟子子贡,善于货殖,但作为孔门弟子,也是“以仁为己任”的,表现了很高的道德品质。当代有许多国外华人企业家,致富之后,大力资助祖国的文教事业,这也是富仁合一的典范。社会生活必须分工,在社会中有人为增加物质财富作贡献,有人为提高人类的精神生活作贡献。仁富可以合一,然而也不妨分途。在精神领域中,有人致力于探求自然的奥秘,有人沉思人生的终极价值。这都是应该鼓励的。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是,社会上也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不良习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都可以称为“为富不仁”,这是妨碍社会的正常发展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制;在健全法制的同时,更必须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良风美俗。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应是友爱互助的新型关系。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风气中出现一些颓风,如家庭解体之类,但在西方社会中,注意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遵守公共秩序(乘车不拥挤)等已蔚然成风,而我国社会在这些方面尚有待于整饬。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千百年来商业活动的准则,而今天却假药假货充斥于市场之中。这都说明,建立良风美俗,还有待于艰苦的努力。富(经济)属于物质文明;仁(道德)属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兼顾并重。原则既已明确,理想必能实现。(选自《张岱年全集》第7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版)注释(1)《自然辩证法》第283页,1971年中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