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四讲)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一部分解读XXXX03(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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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一部分(生产)解读(第四讲)资环学院张新明xmzhang@scau.edu.cn6948912013.04第七节水产养殖[标准条款]9.1转换期9.1.1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解读]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指的是在池塘、蓄水池、工厂化养殖单元等非开放性水域进行生产的养殖场。对于在湖泊、河流、大型水库、近海等开放性水域进行有机生产的水产养殖场,标准没有对转换期做出相关规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可以不经过转换期直接认证为有机产品。虽然有些水生生物的生长周期小于12个月,但考虑到建立有机水生生态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养殖系统的转换期长度也不能缩短。转换期的开始时间究竟从何时算起,是申请者与认证机构之间讨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转换期的开始时间应当从检查员确认的实际实施有机管理的时间开始算起。[标准条款]9.1.2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解读]认证机构不能接受某一非开放性水域内某一部分的单独认证申请。对非开放性水域必须实施整体检查和认证,非开放性水域只有在所有部分都符合了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标准条款]9.1.3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应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d)有机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解读]这里指的生产单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水体,而是指一个水产养殖企业(单位)管辖着多个封闭水体,如一个水产养殖场往往会有数十、上百个鱼塘、蟹池。如果只申请对其中一部分养殖水体的有机认证,则表明该企业存在平行生产。为了保证有机水产品的有机完整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体系实施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以防止有机生产体系受到常规生产体系的污染。有效的隔离措施是指能够将两种体系清楚地分隔开,特别是各自的养殖水不会混合,也不会使常规体系的饵料进入有机体系中。[标准条款]9.1.4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解读]这里的开放水域主要指的是湖泊、河流、近海、大型水库等水域。固着生物指的是紫菜、海带、贝类等活动区域相对固定的生物。这里的“野生”既包括了纯野生的固着生物,也包括了除种苗外没有投放任何其他物质的半野生性质的人工养殖生物。这里的“直接”是指只要符合要求,这类水域中生长的“野生”固着生物可以不经过转换,即在申请的当年被认证为有机。现实中由于近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很多此类水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污染,因此有机水产养殖特别强调要求这类水体未受到本标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至于对有机养殖水质的要求则并没有更高的指标,只需要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即可。对野生水生生物的捕捞不应造成对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应当有利于使这些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标准条款]9.1.5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9.1.6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2/3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解读]如果一种水生生物的养殖期是9个月,则这种水生生物在前三个月可以用常规方式养殖,但三个月后必须全过程按照有机方式养殖,最终才能获得认证,并作为有利机水产品销售。[标准条款]9.2养殖场的选址9.2.1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9.2.2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解读]由于捕捞区大多位于开放性水域之中,因此必须界限清楚,以便于现场进行检查,如果边界不清,致使检查员无法对其遭受污染的可能性及与有机标准的符合性做出判断,则其不能通过有机认证。[标准条款]9.3水质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解读]标准在这里并没有对有机养殖水体的水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只要其符合国家关于渔业用水的要求即可。GB11607中对于海水与淡水均做出了规定。[标准条款]9.4养殖9.4.1养殖基本要求9.4.1.1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9.4.1.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生物。9.4.1.3不应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9.4.1.4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9.4.1.5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解读]永久性增氧方法养殖是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常用的做法,这是远离自然的做法,不符合有机养殖的原则。常规养殖中有时会根据生产需要,或为了图方便,而采取一些会伤害到养殖对象的措施,而有机养殖特别强调尊重生物的自然习性,不允许采取这类措施。要使水生生物免受人为伤害、过度光照、黑暗和温度骤变的刺激。[标准条款]9.4.2饵料9.4.2.1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应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9.4.2.2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9.4.2.3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水产动物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解读]有机水产养殖强调的是自然养殖,标准在此允许使用饵料并不代表鼓励生产者在养殖过程中大量向水体投入饵料。此处很重大的一个变化是相对放宽了对于矿物质、微量元素及维生素的使用,附录B中给出了可以使用的矿物质的具体物质清单,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此处的变化主要是基于生产实践的要求,完全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有机水产生产的实际需要,可操作性较差。[标准条款]9.4.2.4不应使用人粪尿。不应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9.4.2.5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下列物质:a)合成的促生长剂;b)合成诱食剂;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d)合成色素;e)非蛋白氮(尿素等);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h)化学提纯氨基酸;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解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遇到气温过高等情况时,饵料容易腐败变质,从而对养殖的水生生物造成威胁,权衡利弊,标准特许有机养殖场在特殊天气条件下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常用的防腐剂有丙酸盐、山梨酸、尼泊金酯、及富马酯和双乙酸钠等。但有机生产者不得自行决定使用这些物质,而必须首先征得认证机构的许可,而且必须严格根据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和限量使用。[标准条款]9.4.3疾病防治9.4.3.1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9.4.3.2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解读]有机水产养殖对疾病的控制强调的是“防重于治”的原则,生产者应从上述三方面着手做好疾病的预防工作。首先应尽量选择健康的、不带病菌的苗种;其次做好养殖用水的消毒工作,切断外来病菌传染的途径;最后要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为水生生物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水产养殖中与水生生物疾病防治关系最密切的是水质,而高密度养殖与大量投饵又是污染水质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保持良好的水质就需要生产者严格控制养殖密度,使水生生物处于无胁迫感的密度之中,同时要减少外部饵料的投入,此外还应加强对水质的日常监控。[标准条款]9.4.3.3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9.4.3.4可使用天然药物预防和治疗水生动物疾病。【解读】考虑到疾病预防对水产养殖的重要性,标准在此处还是做了一些放宽处理,特别允许可以使用二氧化氯、高锰酸钾。同时修订后的标准也明确了允许使用光合细菌、EM菌等微生物制剂及中草药等天然药物预防和治疗水生生物疾病。[标准条款]9.4.3.5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应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9.4.3.6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解读]有机水产养殖中没有完全禁止使用常规的化学药物,但对其使用的条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水生生物发生疾病时,生产者应首先选择使用天然药物,只有在天然药物无效的情况下,才允许按照标准要求的具体条件使用常规渔药。生产者、认证机构和检查员应时刻关注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不能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并掌握其最新的动态。[标准条款]9.4.4繁殖9.4.4.1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9.4.4.2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解读]鉴于水产养殖育苗过程的复杂性与培育有机苗种的困难性,标准对有机水产养殖的繁殖环节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有机水产养殖提倡自然繁殖,尽量减少干扰,但也不禁止采取一些人工辅助的手段帮助繁殖。[标准条款]9.5捕捞9.5.1开放性水域的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9.5.2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9.5.3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解读]有机生产体系应该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体系,这种体系中的生物多样性应当得到保护。为此,应当使该体系尽量接近自然状态。对有机养殖体系不可以采取竭泽而渔的掠夺式捕捞方法,而一定要考虑到该体系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以及捕捞措施和捕捞量对体系内其他生物的影响。有些水产养殖场将大网起鱼作为一种旅游节目供游客观赏,将鱼用大网围上来,造成万鱼腾越的壮观场面,然后再放回水里。这种做法人为地给养殖对象造成刺激,从而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是有机养殖中禁止的做法。[标准条款]9.6鲜活水产品的运输9.6.1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9.6.2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动物的装载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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