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知识培训26786646营销目的:是为了营造好的销售环境,改变客户潜在意识或者得到客户认同,最终目的是销售产品和服务。改变客户的潜在意识最通用的方法就是:广告宣传。我们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几乎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存在侥幸意识,认为查不到自己,广告法离自己很远。广告:是个人、企业、组织将自己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一些信息,以图片、视频、文字、口碑等形式,通过公众媒体、网站、个人交际圈等载体,免费或者是付费地传达给多方的营销过程。注意:广告本身是设计面向目标客户的,但投放对象有可能是所有人。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次培训目的:1、了解新版广告法及违反广告法的严重后果。2、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有遵守广告法的意识。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2「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3「级别」: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4「极限词语」: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7「首/家/国」: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8「黄金」: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9「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10「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13「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14「涉嫌诱导消费者」: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不会再便宜、没有他就xx、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未曾有过的、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免费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15「文字」:不得单独出现外国文字(出现外国文字需要注明汉语)、认不出毛笔字、繁体字、没有版权的字体22「活动」:国家大型赛事(冬奥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双十一(已被阿里巴巴注册不可使用)27「限时活动」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必须有活动日期)、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违反广告法被处罚的案例企业自建网站发布的简介是否属于广告?案情A工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B邮票交易公司在其自建官方网站的交易中心板块中,发布含有“我公司是由××局批复成立,××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将发展为比肩纽约、伦敦、东京等知名专业交易所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航母……打造国家级邮币卡电子盘航母”等内容的简介。A工商局向××局去函核实,得知B邮票交易公司并未取得××局批准,其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对商业广告和商业宣传的区别作了如下解读:“商业广告相较于其他商业宣传的特殊性在于,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例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属于商业广告之外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这一互联网媒介对企业进行宣传,无疑属于商业广告。违反广告法被处罚的案例网站使用极端词汇导致被判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沪01行终95号原审查明,2016年5月30日,浦东市场局至白浪游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网址:(以下简称:飞票网)首页使用了广告语“飞票网-高端自由行第一品牌”,白浪游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黄竟成配合检查,并在飞票网首页打印件上签字确认。2016年6月12日,浦东市场局以白浪游公司的上述广告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9日及10月9日两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判决:根据对上诉人白浪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涉案广告系由上诉人发布在飞票网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处罚主体正确。“高端自由行第一品牌”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广告法》的规定,应予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吉林省王沿华利用微信发布159素食全餐违反广告法案当事人自行制作了《糖尿病的病根在哪?159为什么调理糖尿病效果好呢!》等虚假内容及链接,在微信朋友圈反复转发分享,广告中宣传“159素食全餐”有疾病治疗效果,使用未经证实且并没有准确出处的引用数据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6月,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万元。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