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办法》已于2009年6月16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七月四日芜湖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办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工业“小巨人”企业,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09〕14号)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按照鼓励发展、激励做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50户左右的中小工业企业,通过5年时间(2009年至2013年)培育成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高的“小巨人”工业企业。第二条芜湖市工业“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的主要考核目标:在培育期内,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速度8个百分点以上或企业成功上市。第三条政策措施1.在培育期内,从2009年开始每年全市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每个培育企业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与县按2∶8的比例承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培育研发能力、实施技术改造、培养和引进人才等。2.在培育期间,培育企业除享受培育奖励资金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各项扶持或优惠政策。3.在培育期内,对培育企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新产品等项目。——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优先安排工业用地指标,满足培育企业扩能改造和新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优先提供融资服务。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典当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培育企业提供便捷的信贷支持或融资担保服务。推荐使用金融创新产品,费率从优。每年安排两次以上银、保、企专场对接活动。市民强担保公司、市政府设立的各类发展基金将培育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对培育企业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专场人才交流和引进活动。第四条申报推荐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企业申报。凡在我市注册、生产,且2008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可自愿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1.培育企业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3.企业未来5年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5.企业在产品、技术、质量、管理、研发、信用等方面取得的各类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条审核认定1.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不超过拟培育企业数量1:2的比例确定参加答辩评审企业名单。2.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培育企业负责人现场答辩会。评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申报培育企业进行现场答辩和评审。主要从企业家综合素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产品结构及市场前景、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企业管理、投资项目、筹融资方案、产权结构、人力资源及激励措施、预期行业位次等方面进行评审。3.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培育企业备选名单,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审查并进行公示。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确定培育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授牌公布为“芜湖市工业‘小巨人’培育企业”。第六条管理工作1.芜湖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2.对确定的培育企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培育企业与所在的县、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经委签订芜湖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管理责任合同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按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培育企业对未完成当年培育责任目标的,暂不拨付当年奖励资金;若下一年度完成了当年和上年的两个年度培育责任目标的,则一并拨付当年和上年的奖励资金;若连续两个年度未能完成年度培育责任目标的,则予以摘牌;5年培育期满,经核查未完成培育责任目标的,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若在培育期内提前上市的,将5年应奖励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拨付至企业。4.培育企业要保证在本市的持续发展。若在培育期内或培育期满后五年内,培育企业整体迁出本市或将研发、销售、结算等机构变更注册到外市的,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第七条考核工作1.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育企业年度培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培育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培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提交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后,于3月10日前将培育企业年度培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汇总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育企业的年度培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审定。2.对审核确认完成年度培育责任目标的培育企业,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到培育企业,市财政应分担的奖励资金于上述资金拨付到培育企业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3.培育期结束后,由培育企业向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确认。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