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产品质量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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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4月9日《大河报》)一男子在郑州街头捞地沟油,被巡防队员抓个正着。该男子承认自己是将地沟里的泔水挖出后,添加化学品进行熬炼、分离后以每桶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炸油条的。对该男子如何处理,郑州市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包括工商、质监、环保、药监、食品监管办、卫生、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难!最后,该男子被无奈放走。3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意如下: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70%呢?……”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4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5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本章主要内容:一、产品质量法概论二、产品质量监督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四、缺陷产品责任一、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论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不属于产品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主要是指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物质、技术、社会因素。三、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产品质量法的体系(广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等四、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一)概念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民法范畴。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二、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与时效1、权利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2、义务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此外还有运输者和仓储者《侵权责任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时效(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2年,《民法通则》规定1年。(2)最长保护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20年。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中央产品质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程序是:(1)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质量体系认证;(2)认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3)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3、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3)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4)认证形式①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②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5)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产品质量监督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国家监督。2)社会监督。3)企业监督。第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抽查的组织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3、抽查的样品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4、抽查规则①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②对抽检产品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③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捡,由受理复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捡结论。复捡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捡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第二,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形式(1)消费者监督(2)社会团体监督2、社会监督的权利(1)建议处理权(2)支持起诉权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产品质量的默示和明示担保义务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作出警示标志、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限期使用产品标识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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