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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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第二条关税定义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第三条有关政策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第四条名词解释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商品货物没收:是指按法院的判决把产权属于海关违法人的商品货物收归国有。倾销:是指为抢占市场对国内相同生产或商品流通有影响、销售低于生产成本价的商品。第五条海关管辖区海关管辖区包括已规定海关官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老挝所有领域,当遇老挝政府参与签署国际公约或条约或缔约国的情形时,海关官员可以履行海关管辖区外的职务。凡在海关管辖区内开展商品进出口、过境业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不分其国籍,必须严格履行海关法及其他与商品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规定。第六条情况特殊时关税率变更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国家的利益和符合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状态,政府将向国会常务委员提议,以便提交国家主席颁布施行临时法令,国会常务必须向最近一次国会大会报告,以便审议通过成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根据本法规定变更关税率。第七条必须报关的商品进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一切商品货物必须按关税目录载明的原则程序缴纳关税和其他费用,列入暂征关税或免关税体制的情形除外。第八条缴纳关税的义务开展有关商品货物进出口、过境业务的个人、组织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九条对外合作关系政府在互相尊重主权、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有关海关事务开展对外合作,以便发展海关事务领域如:技术经验交流、人力资源开发、信息资料交换、根据老挝已签署的公约或条约或作为缔约国提供贸易便利及其他便利。第二章报关程序第一节商品货物分类、原产地第十条商品分类一切进出口商品货物必须按关税税率目录载明的各类商品名录序号报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关税税率目录是按国际统一系统目录制定。第十一条商品原产地商品原产地是指开采、生产或根据符合关税税率目录规定细则,组装含量或其他贸易惯例规定商品经过生产或加工过程的国家。进口商品一旦按规定合法拥有原产地证明和原产地国向进口国商品运输证明,即可确定原产地。政府制定有关商品货物原产地细则,包括利用他国原料或组装件在某一国生产的商品货物原产地证书。第二节商品货物报关值第十二条出口关税报关值出口关税报关值是指根据买卖合同送到边境口岸的商品货物的实际价值。第十三条进口报关值进口报关值规定是按世界贸易组织1994关税和贸易一般协定的原则执行。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限制类商品货物限制类商品货物是指进出口商品货物被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或国家以包装、商品质量、未达标商品以及倾销等合理的其他规定加以限制。情形必要时,政府制定出法令,对某些商品货物进行严格监控,在特殊条件下某一时期禁止进口或出口。如果限制类商品货物进口或出口,报关时必须同时附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证。第十五条违禁类商品货物违禁类商品货物是指政府不允许进口或出口、买卖、处于管制或消费的商品货物,具体如下:(一)保证社会秩序、治安、稳定;(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牲畜和作物;(三)人民良好的生活标准、风俗习惯及民族灿烂的文化;(四)保护国家遗产;(五)保护自然资源;(六)履行联合国宪章项下义务;(七)履行老挝有关法律规定。第三章报关缴纳关税及其他义务第一节报关程序第十六条综合报关通关的商品货物进出口商必须按以下执行:(一)陆运、水运、空运的一切进出口商品货物必须沿官方规定的路途行驶并向最邻近的口岸或海关申报,禁止未经批准使用其他线路、使用某一建筑物或绕过关卡,如有违反,则视为企图逃避海关。(二)在商品货物或货运单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海关官员临时申报记录入库或书面报关之前,禁止任何人在边境口岸卸货。涉及交通工具上人员或财产和他人安全保障、发生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或不可能提前规定的其他险情风险商品货物、交通工具的紧急情况除外;(三)过境商品货物、交通工具必须报关,具体如下:A:通过边境口岸旅行的乘客的随身物品、商品货物;B:通过邮政的进出口商品货物;C:通过边境口岸旅行的私车、运输工具;D:以自己名义出口或进口的商品货物;(四)拥有商品货物的个人、组织和法人必须:A:如实向海关官员申报商品货物;B:海关官员在查验商品货物中要求提供资料时,按原则规定给予合作并提供便利。(五)财政部制定有关进出口商品货物报关时限、办法、所需文件及各种免除条款条例。第十七条报关清单所有进出口商品货物,无论是否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必须由货主或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及报关员向海关官员详细报关。详细报关必须按规定的每一关税制完整无缺地申报一切材料。如果报关人对自己的商品货物数据不清楚,为了填写报关单,报关人或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及报关员可获准先到仓库查对自己的商品货物,详细报关必须按规定的每一关税制完整无缺地申报一切材料。如果报关人对自己的商品货物数据不清楚,为了填写报关单,报关人可获准先到仓库查对自己的商品货物。第十八条报关文件组成报关清单文件必须按以下规则执行:(一)详细报关单必须有货主或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的签名并对报关单上所有条款负责;(二)与报关单同时申报的商品货物文件必须由货运单、报价单、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原始文件组成,以便验证;(三)财政部制定有关详细报关原则、程序细则。第十九条报关时限报关清单必须自商品货物记录入库之日30日内交给口岸海关(官方节假日不计),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商品货物将处于海关专门监管之下。第二十条报关员报关员有义务替货主或承运人提供报关服务,财政部制定有关报关员标准、条件及活动范围条例。第二十一条报关清单登记报关人填写的报关清单在提交海关官员前,报关人必须仔细检查报关单上条款内容,有涂迹、缺损、污垢的报关视为不能使用,为结算关税和其他费用已登记和确认的报关清单或检查后填好的报关清单不可以更改数据。第二节关税和其他费用缴纳第二十二条关税和其他费用核计关税和其他费用必须在报关实际价值基础上,根据报关清单记录日使用的银行外汇卖出价和关税税率目录规定的比例核计成基普。第二十三条关税和其他费用缴纳办法关税和其他费用在报关清单上注明后,必须全部以基普结算,收税人必须每次向结算人出具收据。政府制定不来结算或滞缓结算税费罚款规定。第三节从仓库或海关提货第二十四条海关官员查验商品货物全部或部分商品货物报关清单登记后,应处于海关官员的监管之下。商品货物查验必须当货主或获授权人的面进行。情况必要时,必须开箱查对、清点货物、称重、测量、抽查,按各种数据检查或使用其他技术检查。当检查结果发生矛盾时,报关人也可以要求海关官员重新查验。商品货物检查完结后,海关官员必须制作检查结果备忘录并签署本人姓名。按法律规定检查的运费、吊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二十五条提货从仓库或海关提货必须按以下条件执行:(一)报关人已完整地履行完纳税及其他费用并非海关已按规定查验后,可以提货。(二)情况特殊时,海关官员可以允许被检的某些商品货物在完税前提货,但必须有结算税费金额120%的现金、支票、有信誉银行、法人或个人保函的担保合同,按海关规定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7日,如果超过上述期限,海关官员将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计罚款。(三)上述(二)、(三)款获准移动的商品货物必须立即从仓库或海关提走。第四节海关文件管理第二十六条文件管理规定开展进出口和过境业务人,海关文件必须按以下管理:(一)与海关有关的帐簿、报关单及其他有关附件和资料必须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保存。(二)本条(一)款规定的各种文件必须在老挝开展经营的场地保存10年。(三)如果海关官员要求,上述(一)款提及的个人必须向海关官员出具有关文件、备忘录、与商品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文档和资料备查。(四)本条第(一)款提及的个人如果未常驻,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海关官员出具有关文件。第二十七条临时文件管理海关官员在开展侦查期间有权临时监管进出人的必要文件如:与报关有关的全套文件、帐簿、与进出口商品货物有关的文件。第五节报关检验和复查第二十八条报关复查从正式报关单录入之日起三年内,海关税务部门以可复查产地证、商品序号、报关价、关税率、及其他资料。复查期间,如果发现上述资料不符并且对税费有影响,海关主管部门必须向进出口人发出复查结果通知,要求补清税费并按本法第七章第一节之规定承担过失罚款。按各种税制的报关清单必须自商品货物离库后及时复查。第二十九条复查申请报关人有权按下列程序申请复查:(一)报关人对影响到自身税费结算的复查结果或决定持有异议或怀疑时,有权自报关单录入之日或收到海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之日起最迟30日内向海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海关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最迟30日内,必须审议并答复,如不答复即视为认可,海关的答复必须解释、指明原因并作必要的说明。(三)如果对当地海关的处理不服,报关人有权向最邻近的海关上级部门申诉,如果上级不解决或报关人认为该处理不合理,报关人亦有权向法院起诉。第四章以担保方式移动商品货物和仓储制度第三十条商品货物移动的监管处于海关监管下的陆、水、空运商品货物,从海关管辖区一地运向另一地,必须携带始发海关签发的商品货物移动证随行。以提供担保移动未完税的商品货物,必须按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商品货物进出口人必须严格按商品货物担保移动证上规定的所有条款执行。禁止类商品移动,必须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随行并向沿途海关申报。第三十一条担保结束一旦担保的商品货物移动送达目的地并符合移动证上规定的条件,承运人必须及时把移动证及该担保的商品货物向最终海关办公室申报,以便按关税制正确报关。商品货物检查必须在最终目的地依法进行。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货物在放行前,除非该商品被列入其他关税制,否则如果在始发海关应付税费未支付,最终海关必须全额征收税费。一旦最终海关证明始发海关规定的资料正确、完整后,该商品货物担保移动证合同宣告结束,以现金担保的必须向货主退还。如果货主或代理人无充足理由违约,将被按本法规定的程序立案审理。第二节过境商品货物运输规定第三十二条过外国境货运国内生产的商品并且已按规定完税后,情况必要时可以凭借外国的领土从老挝境内一点移动至别一点。上述商品货物将被免征出口关税,同时免除进出口禁项规定。上述商品货物必须有担保货运单随行并按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如果该商品货物不是限制类或禁止出口类商品或属于免关税商品,该运输可以使用不附带保险的普通移动证。第三十三条过老挝境货运根据老挝过境运输制度从境外经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往第三国的商品货物,必须持有始发海关出具的随行的过境担保货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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