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为何7个部门管不了一个“挖地沟油的”。(2010年4月9日《大河报》)一男子在郑州街头捞地沟油,被巡防队员抓个正着。该男子承认自己是将地沟里的泔水挖出后,添加化学品进行熬炼、分离后以每桶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炸油条的。对该男子如何处理,郑州市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包括工商、质监、环保、药监、食品监管办、卫生、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难!最后,该男子被无奈放走这是一个很滑稽的场面,一个专门集合7个部门成立的地沟油整治行动调查小组,抓到一个正在捞地沟泔水并承认是炼成地沟油卖给炸油条之用的人,居然再现九龙治水水更泛滥的局面。众职能部门纷纷避责,枉有权力,竟让挖炼地沟油者大摇大摆走脱,令人无语。“合格不等于安全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意如下: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70%呢?……”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第八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第三节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与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产品概念概念1、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三、产品(重点)第2条问题:芝麻油、冰毒、电力、淄博体育馆、菜场蛤蜊、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枪支?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农业(渔业)初级产品、军工业、建筑物?(三)立法目的:NO.1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3)用户。(4)消费者。(5)受害者。(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7)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主体。2、客体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动产不包括不动产。首先,必须经过人为加工、制作;其次,必须用于销售。3、空间上:境内二、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管理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新中国成立——70年代2、1988年: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3、1998年:成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2002年: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一是产品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关系标准制度、认证制度、抽检制度、召回制度等归责原则追究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追究产品缺陷责任,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6、堆放物侵权(88条)7、林木折断侵权(90条)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二、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权限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海关、铁道、能源局、海洋局、民航局、外汇管理局、邮政局、烟草局\国税国安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地税、工商、质监、气象、药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一、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企业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3、认证程序: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0系列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概念是指认证机构确认某种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予以证明的活动。二、种类1、安全认证: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性认证2、合格认证:确认、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认证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CCC标志)(2002.5.1施行)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检查的方法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产品质量法》第24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1、

1 / 6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