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生物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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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微生物专利申请一、微生物的定义1.定义专利法所说的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动植物细胞系、病毒、质粒、原生动物、藻类等。2.微生物的专利性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且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所以不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3.微生物的发明的再现性在微生物领域中,有些发明由于它不能重现,因不具有工业实用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对下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1)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有很大随机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例如从某省某县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特定的微生物,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确定和自然、人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再加上即使同一块土壤中特定的微生物存在的偶然性,致使不可能在专利有效期二十年内能重现地筛选出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体。因此,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一般不具有工业实用性,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充足的证据证实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不能授予这种方法专利权。(2)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这种类型的方法主要依赖于微生物在诱变条件下所产生的随机突变,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几个碱基的变化,然后从中筛选出具有某种特征的菌株。由于碱基变化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这种方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实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否则不能授予这种类型的方法专利权。4.微生物的保藏(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指出:“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就是说,说明书应当通过文字记载充分公开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在微生物这一特定的领域中,由于文字记载有时很难描述生命实体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微生物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该发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应按规定保藏所使用的微生物。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申请人却没有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保藏;或者虽然按规定进行了保藏,但在公开文本中没有记载该微生物的保藏单位及保藏号,审查员应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该申请。(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所说的“公众不能得到的”是指: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在不是用于专利程序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微生物菌种;或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得到的,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这样的菌种均要求保藏。如下情况被认为是公众可以得到的,可不要求保藏: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微生物菌种;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指定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微生物菌种;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微生物在申请日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微生物的途径,并由微生物持有者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20年内向公众发放微生物的证明。(3)在专利局指定的机构内保藏的微生物,应由该单位确认微生物的生存状况,如果确认微生物已经死亡、污染、失活或变异时,申请兴必须将与原来保藏的样品相同的微生物和原始样品同时保藏,并将此事呈报专利局,即可认为后来的保藏是原来保藏的继续。(4)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是:北京,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武汉,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二、微生物专利说明书的撰写1.微生物的记载(1)经保藏的微生物应以分类鉴定的微生物株名、种名、属名进行表述。如未鉴定到种名的应至少给出属名。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发明所使用的微生物时,应用括号注明其拉丁文学名。如果该微生物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应在说明书中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号单位名称及简称和保藏号,并且可以在说明书中用该保藏单位的简称及其保藏号代表所保藏的微生物,例如以金黄色葡萄球菌CCTCC8605进行描述。(2)当使用的微生物属于新种时,要详细记载其分类学性质,要写明鉴定为新种的理由,并给出作为判断基准的有关文献。2.基因工程载体和DNA的记载说明书中要对所使用的载体和DNA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已知的载体和DNA应给出有关文献,新的载体和DNA应通过具体结构、顺序、制备方法或性质进行记载。3.有关可机读序列的提交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机器可读形式的记载有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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